南航向49名乘客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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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 11:03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本来只需100分钟航程的广州至合肥航班,最终抵达合肥却延误了近24个小时。备受关注的南方航空公司航班延误案日前终审:南航败诉,49名旅客每人获得600元赔偿。 由于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之前没有先例,适用法律也一直争议不断,因此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也一直备受关注。从判决结果来看,《民用航空法》和《合同法》成该案件判决的主要依据法律。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1日16时40分,王磊等49名乘客乘坐南航公司的CZ3817航班从广州白云山机场到合肥骆岗机场,但当天受雷暴雨天气影响,航班未能准点起飞。23时30分,南航通知旅客们登机,当时合肥骆岗机场的能见度低于最低正常降落标准,飞机不得不转道备降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但南航未能将转航情况告知旅客,且旅客们到达浦东国际机场后,南航公司无人安排接待。22日清晨5时,旅客们被安排上车入住宾馆。当日上午旅客们被送到浦东国际机场,一直无人来接待并解释此事,至当日15时30分后,被告才向旅客们每人供应一小袋饼干、一瓶纯净水并通知登机,当天19时45分,旅客们到达合肥骆岗机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磊等49人购买南航CZ3817航班机票后,即与该公司建立了合法有效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应在合同约定期间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并履行相关法定附随义务。然而,在CZ3817航班近24小时的延误期间里,南航无论在航班始发地广州抑或备降上海,均未能秉持提供良好服务的准则,导致延误旅客长时间不能正常进食,存在服务质量瑕疵。其次,航班延误期间,南航未能始终如一全面、迅速、及时地将航班延误、取消以及新的飞行计划等信息,向旅客进行告知和解释,从而限制乃至剥夺了旅客的知情权,并进而妨碍了旅客选择权的行使。法院认为,在此过程中,南航存在着明显的管理调配不当之过错,故南航在此事件中构成违约。 (本报记者 殷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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