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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15:28 新浪财经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

  的,应当 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

  疾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

  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的,

  应当支 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

  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

  消费者 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

  损 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 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

  或 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履

  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

  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

  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 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 求经营

  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 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

  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 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

  支 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

  按照约 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

  担 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

  营者应 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

  加赔偿 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

  的 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 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 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

  律、 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

  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 法所

  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 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

  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

  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上一 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 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 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

  暴 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 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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