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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他奶使用过期原料遭员工举报 被迫将产品召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7:08 南方周末

  本报见习记者 鞠靖

  5月29日,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维他奶公司”)在上海某报刊登了“召回部分椰子味豆奶”的公告。

  在举报上海维他奶公司使用过期原料后的第9个月零4天,单志东等到了这样结果。

  辞职

  一年前,单志东还是上海维他奶公司的品质控制经理,他所举报的过期原料,是一批进口椰浆,而进口椰浆则是该公司生产椰子味豆奶的主要原料之一。这批椰浆来自印尼,数量为615公斤,国外供应商标注的英文“BEST BEFORE”(直译为“在此日期前使用最佳”)日期是2004年3月28日。

  单志东的职责之一便是检查原料和产品的质量。去年4月8日,他发现上海维他奶公司还在使用这批椰浆,就准备停用。这时,公司有关部门开始找单志东说明情况。

  一封据称发自2004年4月20日的邮件显示,上海维他奶公司产品研发部负责人曾向包括单志东在内的数名部门经理通报:“过期原料椰浆(生产日期2002.12.28,保质期15个月)经试产后试味,可以接受;微生物检测结果OK;建议延长保质期3个月,并保持低温存放(4-10℃)。

  延长日期由文件发出之日起算;以上原料如到期未用完,请重新申请检测。”

  “作为品控部经理,我当时是极力反对使用这批过期椰浆的。但我没有能力阻止公司使用劣质原料,这令我的良心不得安宁。所以我最终选择了辞职,这样可以少一些负罪感。”单志东如此解释他从上海维他奶公司辞职的原因。

  举报

  去年8月26日,单志东依据所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向上海市松江区卫生监督所举报了上海维他奶公司使用过期原料的事。

  一个月后的9月30日,松江区卫生监督所执法队的刘队长电话告知单志东,他的举报“查无实据”;那批椰浆上标注的“BEST BEFORE”,只是内部保质期,不是国家保质期,而且供应商有一个函,“BEST BEFORE”可以延长4个月,所以不被认为是保质期。

  10月10日,不甘心的单志东又向上海市卫生局投诉。43天后,该局来了回复,“案件由辖区负责调查处理”,让单志东配合“松江区卫生局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12月1日发生的一起意外,让事件变得复杂起来。

  “那天晚上,我妻子买了一包椰子味维他奶给儿子喝。儿子喝到一半时被我看到了,我赶紧夺下来。孩子喝了不久就吐了两次。我一看维他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7月8日,就感觉不对,赶紧把孩子送到医院,一检查,是急性胃炎。”单志东告诉记者。

  为何在单志东举报了几个月后,他的妻子仍会给孩子买维他奶喝呢?单志东解释说,其妻此前只知道他一直“在跟公司闹”,但并不知道他究竟在为什么事闹。

  单志东认定儿子的得病与维他奶有关。第二天,他带着喝剩的维他奶向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了案。其妻随后也向该局提出申请,要求调查7月8日生产的椰子味维他奶的产品质量。

  12月19日,单志东又以“伤害幼儿”为由,将上海维他奶公司告上了法庭。

  波折

  接到单志东夫妇的申请后,松江区卫生局会同区法制办等部门开始对上海维他奶公司“使用过期原料”进行调查取证。

  但调查还是“卡”在了那个“BEST BEFORE”上。去年12月22日,松江区卫生局告诉单志东,“对调查中涉及的一些关于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认识问题,多次组织讨论,并请示区法制办、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目前尚正在进一步请示和调查取证过程中”。

  事情不久又起了变化。2005年1月1日,根据有关规定,松江区卫生局把食品生产的监督职能移交给了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初,这次移交看来似乎并未对事情的处理带来什么影响。松江区质监局局长车培军1月18日告诉单志东的妻子,区卫生局在移交前已拟定了对上海维他奶公司的处罚方案,只是由于程序上的原因,处罚将在春节前后实施。

  到了2月的时候,单志东却从有关部门获悉,他举报的事暂时结不了案,还要开听证会。单志东以举报人的身份要求参加听证会,但对方表示他“没有必要”参加。他的妻子随后写信给上海市质监局,要求参加听证会,却被告知“听证会已于1月20日召开”。

  3月6日,单志东的妻子又向市质监局询问维他奶使用过期原料一案的查处情况。3月14日,她得到的答复是松江区“已按程序办理了延长办案期限的手续”。

  3月18日,单妻向松江区工商局发出“紧急举报”,要求扣留市场上用过期原料生产的维他奶。该局则答复她“食品类产品的扣留已归口到药监局”。

  3月21日,单妻改向市质监局和市药监局松江分局“紧急举报”,同样要求扣留市场上的涉案维他奶。市质监局当天就回复她称,此事“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仍然在办理过程中”。

  3月28日,单志东起诉上海维他奶公司的官司一审判决下达,单志东败诉。他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以“缺少目击证人”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4月5日,上海维他奶公司在《解放日报》上刊登《严正声明》,称“公司所有产品均符合国际卫生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维他奶椰子味豆奶饮料及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维他奶原味豆奶饮料、维他奶朱古力豆奶饮料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消费者可以放心饮用。”

  就在同一天,单志东收到了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一份通知。该通知称,“浦江局已经决定将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分类由原来的二类降为三类,增加抽样的比例(由20%增加到50%),每批审核维他奶(上海)公司的原料验收记录,同时定期检测原料和成品的黄曲霉毒素”。

  而3月28日这一天,松江区卫生局、质监局、法制办等部门对“BEST BEFORE”是不是我国的“保质期”也终于有了结论。

  召回

  5月29日,上海维他奶公司在该市一家报纸的不显眼位置刊登公告称,该公司于2004年4月8日至7月8日生产的250ml装椰子味维他奶使用了超过“BEST BEFORE”期限的椰浆辅料615公斤,“政府卫生及技术监督部门将本公司该批用料国外供应商标注的英文‘BEST BEFORE’认定为‘保质期限’,并由此认为本公司使用了超过保质期限的原料”。

  公告中又表示,在对“BEST BEFORE”被认定为“保质期限”持保留意见的同时,尊重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决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不再使用超过“BEST BEFORE”的原辅料。“本公司愿召回上述椰子味豆奶,并以‘以一换二’的实物方式或退还现金的方式补偿消费者。”

  据了解,质监部门已正式发出《处罚决定书》,责令上海维他奶公司立即公告并召回涉案产品,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椰浆生产豆奶饮料,没收其违法所得30余万元并处1倍罚款。不过,在6月16日之前,该公司“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单志东估算后认为,使用了过期原料的维他奶至少有40万盒,这些产品的保质期为一年,即使最晚出厂的那一批,到今年7月8日也过期了。“这40万盒维他奶,大部分已被消费者喝了,现在能召回的只是极少数。”

  不过,“召回”并没有消除关于“BEST BEFORE”的争议。

  即使是在“召回公告”中,上海维他奶公司依然坚持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称原料本身的质量和使用该批原料的成品质量经委托专业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成品完全可以安全饮用”;它将自己的召回行为解释为“重视政府部门意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

  但松江区质监局有关人士认为:“无论如何,企业使用过期原料,就已违反了食品卫生法。这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

  而单志东则觉得这种争议非常可笑。“如果‘BEST BEFORE’不是保质期,那么请问维他奶包装上的保质期在什么地方?上面并没有其他日期啊!如果既无其他日期,仅有的‘BEST BEFORE’又不是保质期,那么,维他奶用的原料就是没有保质期的原料。这个问题岂不是更严重?”

  对于使用过期原料一事,记者多次联系上海维他奶公司试图采访。但截至发稿时,该公司依然拒绝记者的采访要求,只是表示数日后将会就此发布正式消息。

  (胡喜盈先生对本文亦有贡献)

  事件进展:维他奶除了过期原料 还用霉变豆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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