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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奶使用还原奶必须标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14: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彭俊杰 实习生 李庆瑜)“用还原奶勾兑鲜奶”这一国内牛奶行业中秘而不宣的“商业秘密”,近期一直是媒体质疑的焦点。昨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使用还原奶生产必须实行生产备案制度,并且在产品名称旁边用不小于其的字号标出。

  通知要求,一是完善液态奶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
许添加还原奶,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二是实行生产备案制度,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还原奶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乳粉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每批液态奶成品中还原奶所占比例等;三是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自2005年10月15日起,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还原奶的,不论数量多少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临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汉字醒目标注“还原奶”,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还原奶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出“还原奶”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广东省奶业协会副理事长王丁棉指出,这一通知的出台,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奶农的利益,保证了行业产业链的完善,而且也将促使行业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一些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将受到较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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