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过度包装且销售时不得搭售混装其他商品
9月初开展市场大检查违反相关规定将从重处罚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 肖健 实习生 陈均金 通讯员 张薇) 经营者应减少月饼过度包装,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不得与其他产品混合包装销售,不得制售假冒
伪劣月饼。昨天上午,我市物价、工商、贸工、质监四部门首次联合召开制止销售“天价”月饼告诫会。
合理制定月饼价格
告诫会指出,月饼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和价实相符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月饼价格。销售月饼时,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经营者应自觉抵制“天价”月饼,不得借销售月饼搞价格欺诈。
销售月饼不得搭售其他商品
月饼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严格控制月饼生产的各个环节,保证月饼质量,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月饼,严格控制月饼保质期,对过期、霉变月饼要及时退市和销毁。
同时,经营者应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生产销售的月饼进行合理包装,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此外,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不得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包装、销售,并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凡是混合包装中其他物品的市场价格明显超过月饼自身价格的,专用名称不得标示为月饼。
多部门联合开展市场大检查
据悉,为确保月饼市场价格稳定,让老百姓吃上“放心”月饼,从9月初开始到中秋节前夕,我市工商、物价、贸工、质监等部门将对全市生产、销售月饼的企业和个体户进行联合检查。检查重点包括月饼的价格制定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月饼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有无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生产月饼是否存在过度包装行为,其包装标示是否真实合法;经营者销售月饼是否存在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有无销售假冒伪劣月饼行为。
虚构原价销售月饼最低罚10万
物价部门指出,对于告诫会后,仍违反规定销售月饼的企业,将从快从重予以处罚。依据有关规定,凡是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凡是进行价格欺诈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部门表示,近年来,每临近中秋节,总有一些商家以虚构“高原价、低折扣”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月饼,屡禁不止。今年的检查中如再发现上述行为,该部门将处以10万元以上的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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