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执法者呼吁:10年前制定的《国家卫生食品法》应尽快修订
10个人在饭店吃饭,如果其中8个人饭后出现不良反应,但并未达到严重食物中毒,该如何处理呢?监管部门可以作出的最重处罚是罚款5000元。问题是,这5000元恐怕连8个人的医药费都不够。
在最近一次“市民与法”论坛上,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所长顾正华谈起执法中的“苦恼”,引起了大家对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力度的关注,呼吁国家尽快出台《食品卫生法》修正案。
设第一责任人问责制
近期,食品卫生屡屡成为媒体曝光重点,执法有难点是重要原因。顾正华说,目前本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共有12万多家,而全市从事监管的执法人员不过1000人。如此悬殊的执法与被执法力量,即便执法者天天现场执法,也无法管到每个角落。
几年前,本市有家企业生产的冷饮造成食物不良反应,原因是批发出去的冷饮未经常规检验。事情看起来是检验员失职,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却是食品卫生法对第一责任人问责制度的缺失——如果食品卫生出了问题,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即便没有执法者时时到场,第一责任人无论如何也不敢掉以轻心。
罚得太轻谁也不怕
再说开头的例子,10个人吃饭有8个人饭后出现不良反应,监管部门可以作出的最重处罚就是罚款5000元,还可吊销卫生许可证。但那又怎样呢?整个吊销程序要好几个月。而且餐馆如果换一个经营者,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依照行政许可法,政府职能部门要在30天内给予申请答复。
这个餐馆原先能得到卫生许可证,是因为它的硬件合格;那么,即便它在经营“软环节”中出了事,它的硬件依然合格,若它再次申请许可证,政府职能部门还得依法批准。
5000元罚款的“最高上限”是国家在10年前制定的,到今天已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拿好证据悄悄举报
顾正华举了一个例子:有一次执法者接到举报,当事人在参加朋友婚宴的时候,两桌客人都出现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现象。执法者马上向“朋友”核实,“朋友”却摇头否认。再问饭店,饭店方大骂“朋友”不讲“信用”,并拿出了跟“朋友”签订的合同:婚宴免费,并赔偿每人若干元,“朋友”不得举报。
像这样对自身权益的“不作为”,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者的胆量。顾正华说,市民千万别轻信违法者的“安抚”,如果在餐馆饭店就餐发现“不对劲”,不要声张,拿好发票打好包,赶紧去执法部门投诉。要知道,违法企业有两个软肋:消费者举报和媒体曝光。
本报记者 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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