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案例
近几年来,本报曾多次报道了可口可乐瓶(罐)中出现塑料泡沫甚至是蜘蛛之类“异物”,可口可乐公司通常的说法是要求消费者或经销商举证,这样,如果较真的消费者或经销商拿不出几万元的鉴定费,并通过鉴定证明“异物”与可口可乐有关,结果往往不了了之。其实,这种说法到了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
今年4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例终审判决认为,由于成都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未能证明一瓶有“悬浮物”的雪碧与其无关,该公司应赔偿给一位个体户因此而造成的经营损失费1000元。
奇怪的是,这一终审判决生效已有两个多月了,成都可口可乐公司仍没有执行法院判决,当事人一分钱的赔偿也没有拿到。
1999年3月,重庆荣昌县的个体户苟永建购进一批由成都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雪碧,后来一个买了这批雪碧的消费者找上门来,说发现瓶内有异物,是假货,要求赔偿。苟永建振振有辞:饮料已打开,怎么证明有问题?双方争吵一番后,这名消费者忿忿离去。苟检查了剩余的雪碧,发现其中一瓶内有塑料碎片似的漂浮物,他这才知道是自己错怪了那位消费者。
事后,苟永建给成都可口可乐公司写信,要求对方对此事做出解释。苟永建告诉本报记者说:“可口可乐的人先打来电话说,他们的生产工艺如何如何先进,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后又多次派人上门查看,说只要我承认这瓶雪碧与可口可乐无关,就送一件雪碧给我以了结这事。我认为可口可乐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要它赔我20万元,以补偿我的商业信誉所遭到的损失。”苟还向当地的消委会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仍未能解决问题。
2000年5月,本报报道了苟永建与可口可乐的这一纠纷,当时可口可乐公司对本报记者说,苟永建的索赔要求“偏离了《消法》的有关精神”。
苟永建被迫与这家全球最大的饮料企业在成都的装瓶厂对簿公堂,索赔1万元。2000年12月,荣昌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成都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这一瓶有瑕疵的雪碧,给苟永建的商业信誉造成一定影响,应赔偿苟经营损失费1000元。2001年4月18日,重庆市一中院驳回可口可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苟永建在一审期间的代理律师马礼芳认为,此案的意义在于,两级法院均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成都可口可乐公司认为劣质雪碧属假冒,它必须对此举证;而在法庭上,该公司拿不出直接的证据证明苟永建手中的雪碧不是该公司生产的,因此只能认为这瓶雪碧就是成都可口可乐的。
今年7月9日,本报记者致电成都可口可乐公司,询问没有支付赔款的原由,该公司有关人士称“不清楚”。此前,记者将判决书传真给了可口可乐(中国)公司,该公司有关人士说,已与成都方面联系,“可能是某个环节出了纰漏”。 (本报记者杜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