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赵孟轶通讯员付平) 储户存折上的巨款突然不翼而飞,储蓄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10万元存款被冒领的储蓄存款纠纷案,储蓄所被判赔偿储户的一半损失。
1999年10月,张先生在丰台邮局开户办理了邮政储蓄存折,并分两次存入人民币共计40万元。没过几天,当他再次去办理存款时,发现存折上竟然在南京被异地支取了10万元。存折始终在张先生手里,他也没有离开过北京,这钱是谁取走的呢?经过调查,为了做生意,张先生几天前曾经把账户、姓名、密码用传真方式告知一个素不相识的外地人,此人称这是为检验张先生的履约能力。钱被冒领后,这个人就没有了踪迹。经法院到南京调查,确有人拿假身份证、假存折冒领了存款。而他在取款时,电脑屏幕上只显示了姓名、账号,根本没有显示身份证号码。张先生于是把丰台邮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元存款和利息。
法院认为,邮局有严格审查存折真伪及身份证真伪的义务,邮局并未履行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储户张先生泄露了密码、姓名、账号,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判决邮局赔偿张先生5万元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