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啤酒厂商必须承担爆瓶责任!

2001年07月07日 14:14  中国质量报 

  啤酒瓶爆炸伤人以后索赔艰难,这既是投诉的原因,也是所有投诉者最关心与最难解决的核心问题。针对消费者在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权,记者采访了民法博士、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邹海林律师。邹律师肯定地说,因为爆瓶而请求赔偿的过程其实并不复杂。

  -啤酒爆瓶构成产品缺陷

  邹律师说,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30、31、34条等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产品质量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啤酒爆瓶就是法条中所指的缺陷,也即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邹律师说。

  邹律师从两个方面阐述了这个问题。其一,产品所具有的危险包括合理危险和不合理危险。合理危险是指属于消费者的合理预期范围,并且生产厂家已经谨慎地告知消费者其产品所存在的合理预期危险,例如,吃药有副作用、喝酒会醉人等。除此以外的危险,应当属于不合理的危险。啤酒瓶爆炸显然不属于消费者合理预期的危险范围,爆瓶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不可预料的风险,应为不合理的危险。其二,是否属于合理危险还可以做如下简单判断:如果危险的发生超出了产品的使用价值之外,就应当归入不合理危险。啤酒瓶的使用价值主要在于盛放啤酒,如果啤酒瓶自己突然爆炸或者仅仅因为轻轻一碰就爆炸,与啤酒瓶的使用价值没有关系,亦非啤酒瓶的使用价值的延伸,爆瓶超出了啤酒瓶应有的使用价值,构成产品缺陷,应当没有问题。

  是否只有国家已经禁止使用的非B瓶或者超期服役的B瓶爆炸才构成产品缺陷,是许多消费者关心的问题。对此,邹律师强调,区分B瓶或非B瓶没有意义。也就是说,不论发生爆炸的是B瓶或非B瓶,都构成产品缺陷。

  -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

  众所周知,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往往担心难以举证爆瓶是产品质量责任而最终不能获得赔偿。实际上,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种侵权责任,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产品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更加完善了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保护受害人的机制。

  对于严格责任的证据问题,世界各国包括我国通行的做法都是由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来证明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这与一般的过错责任是截然不同的。因为与提供服务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相比,消费者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并不要求消费者承担产品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

  具体到爆瓶,受害人只要证明两点,即可请求赔偿:其一,所受伤害和损失与啤酒瓶爆炸有因果关系;其二,该爆瓶啤酒系由特定制造者制造或销售者销售。至于啤酒瓶为什么要爆炸、是不是质量低劣并不是受害人需要证明的事情。

  -啤酒厂商的免责

  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啤酒制造商要想免于承担责任,除《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3种情形外,即生产者能够证明(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通常啤酒厂商还必须至少要证明其中以下任何一点:(1)爆炸的啤酒瓶不是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啤酒瓶;(2)受害人故意造成啤酒瓶爆炸,而且有伤害自己的故意;(3)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没有不合理危险等。

  在啤酒瓶爆炸的场合,啤酒瓶已经爆炸,制造商若想证明该啤酒瓶没有不合理的危险,事实上已经不可能,而且,厂商要证明啤酒瓶爆炸的其他免责事由,也是非常困难的。这并不是有意为难厂商,而是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促进厂商不断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

  -解决问题可以到法院起诉

  邹律师说,从投诉的材料上看,许多受害人难以主张权利,往往是过分依赖于与厂家的协商和民间组织、行政部门的调解。其实,调解只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司法救济。《产品质量法》第47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此,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要勇敢地走上法庭,请求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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