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误点又起纠纷 拒绝登机成“杀手锏”

2001年05月28日 14:14  扬子晚报 

  今天凌晨,从张家界到南京的飞机比原定的时间晚了近3个小时到达,乘客见当时的时间已是凌晨1点25分了,于是拒绝下机,要航空公司给个说法,5点多,天大亮了,大家还在飞机上耗着。无独有偶,昨天,一架由南京经停长沙到昆明的飞机,由于机械故障紧急维修而推迟3个小时起飞,旅客显得不高兴了,50多名旅客在故障排除后又是拒绝登机,“嘴仗”打了两个小时,双方口水喷了不少,至下午1:05,飞机还是起飞了。连日来,飞机延误后,好像各地的乘客都将拒绝登机和下机作为“讨说法”的手段。5天前,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发生6208次航班全体乘客集体拒绝登机事件。

  乘客好像对“天灾”还比较能原谅,雾天、雷暴天、雪天,大家都可以耐心等待,而航班延误,原因诸多,像异地气候异常、飞机机械故障、飞机计划调配、空中管制等大家见不到的原因就不够耐心了,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这种行为究竟妥不妥当呢?很多人表示,在注重时间与效率的年代,与航空公司另找时间专门来讲理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所以大家都希望能现场解决就现场解决,因而“拒绝登机”和“赖着不下机”成了要挟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杀手锏”。

  5月9日,合肥机场发生国内罕见的部分旅客集体拒绝登机被强制带离机场事件。17名旅客不愿意乘坐延误了5个多小时的班机,机场口头告知机票作废,旅客要求就此出具书面处理意见遭到拒绝后,便拒不离开候机室,被机场动用警力“强制带离”。有关消协人士说,拒绝登机意味着对机票的一种放弃,同时机票所产生的合同关系也会被中止,因而拒绝登机应当说是一种不明智的方法。

  民航有关运输规定中指明,由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该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但不是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航空公司不需负责。我国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的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承运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很多乘客并不是太了解这些法规,与航空公司、机场的纠纷就这样产生了,但是,“有理也得按法办事”,赖着不下飞机,就有点“强占航空器”的嫌疑了。

  因此,面对接二连三的拒绝登机、下机事件,大杨在提醒有关航空公司、机场提高服务质量、珍视企业信誉的同时,也奉劝遇有此类烦恼的乘客,切记冷静处事,不能盲目从众,否则,一不小心惹上“强占航空器”的嫌疑,麻烦可就闹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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