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被冒名盗领 银行判赔款10万元

2001年05月16日 09:55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讯 储户李丽华的一笔10万元的货款存入银行后,在存单没有丢失,且10万元存折金额分文未少的情况下,竟被人用假存单盗取金额99000元。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存单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0年3月24日,新余市鑫源化工有限公司为购买新光电子技术服务部的钢材,由该公司财务人员肖余华经手将10万元货款以新光电子技术服务部负责人李丽华(现为新余钢铁有限公司计控所职工)的名字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新余市分行建设路分理处,还设置了密码。并将存折和密码交给了李丽华的委托人、该服务部的出纳员李桂秀。2000年3月27日,李桂秀在市农行建设路分理处取款时,被告的存单账户上的存款只有1000元,其余99000元款已被人取走。为此,李丽华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分理处支付其存款1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责任。

  被告市农行建设路分理处则辩称,虽然存款并非原告李丽华及其委托人李桂秀取走,但存单设置了密码,银行内部无法得知密码,因此系原告泄露密码,本分理处不应承担责任。

  渝水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存单纠纷,原告的存款单真实、合法有效,且存单的内容并未发现有伪造、涂改。存款单密码是否由原告泄露未有证据证实。被告由于管理不善,从而造成99000元被他人取走,其责任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判决被告市农行建设路分理处兑付原告李丽华存款1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同时驳回原告李丽华“要求被告承担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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