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张女士到离家较近的超市购物,当她结账时应收18.45元,她付给收款的小姐20元,小姐找给她1.5元,少找了0.05元。当她提出疑问时,小姐很客气地对她说:“我们这里不找零。”张女士反问小姐:“我要是少给你5分钱,你愿意吗?”小姐只是笑,没有回答。张女士注意看了一下这家超市商品的标价,发现大多带个零头。当她和别人交流此事时,那人也气愤地说:“这家超市用这个办法每月能赚出来好几个人的工资,太不像话!”
要说谁也不在乎这三五分钱,这家超市也就是利用了人们的这种心理,但这家超市的做法却是违法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交易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共同遵守的交易准则,这家超市不找零的做法能说是公平吗?的确,找零是很麻烦的,但嫌麻烦就丢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应该的,在当今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这家超市的这种做法也是不明智的。
作为消费者也不应该认为这是小事一桩而不予理会,这样就助长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正确的做法应是“勿以利小而不为”,当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害时,不管事大事小,都要与商家理论理论,或到有关部门投诉,找回损失。有关部门在解决您的投诉时,也会责令其停止这种不找零的行为,使您和其他消费者的权益今后不再受到侵害。(杨海)《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