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查小票合法吗 为消费者权益考虑?

2001年04月27日 06:44  羊城晚报 

  顾客:把我们当贼防

  外地来的萧女士日前向记者讲述了她的一次经历:前几日她在海珠区下渡路某货仓式超市购买了一些比较“私人化”的商品,不想排长队付款后,却又不得不在出口处排队等待该超市人员的检查,“左看右看上看下看”,最后在小票上盖戳后才给她装袋离开。萧女士非常气恼地说:“商家凭什么还要检查我已经结账的商品呢?”

  记者在接到一些消费者投诉后,专门上街转了一圈,发现广州不少超市特别是货仓超市,都在出口处不仅强行要求消费者提供收银小票、在小票上盖章,甚至还要检查购物袋。

  同时记者注意到,大部分顾客都对商家这种做法十分反感,又无可奈何。一位姓何的先生有点忿忿不平地说:“每次付款后不能直接出门,还必须排队等候他们的检查,这样一来搞得‘上帝’一出门时被当成‘小偷’,让你实在烦。毕竟大家都是拎着大袋小袋出来,不仅耽误了顾客的时间,实际上也更多地伤害了顾客的自尊心,像这道检查的程序早该取消了!”

  张女士也一肚子怨气:“哪有付过款的商品还要经他们‘过目’才放行的道理?这明摆着把顾客当作贼防!每次走到出口,都让我感觉很不舒服,也为此和他们争执过,但你没办法还是要服从。”

  商家:防止遗漏方便纠错

  天河某著名超市的肖经理对此解释说:“这个制度完全是我们为顾客提供的一种额外服务,也为了完善商场管理。”他说,我们店的生意一向很红火,认真核对小票,是为了及时发现顾客有没有东西遗留在收银处,再比如将收款和装袋分离,就是为了提高效率,检查后装袋有关人员可以将商品作了分类处理,放在不同的袋子里。至于是否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就不好说,因为广州很多商家都如此。

  另一家超市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此举是为了方便顾客,在出口处设一道检查关,只是为了替消费者进行复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收款员出现的错误,而在小票上盖章也是表明服务和商品是由本商场提供的一种服务标记,方便顾客退换货。该负责人还指出:“如果有些顾客对此不满,是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太强。”

  消费者有权说“不”

  那么商家此举究竟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呢?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姜先生认为,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讲,消费者购买了某样商品,一旦付款完毕,钱货两清,该商品就属于其个人。可以肯定地说,商家在消费者提着已付款的物品出门时,要求消费者出示小票、在小票上盖章并查看购物袋等就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姜先生说,尽管货仓式超市的这一做法,可能是出于管理方面的考虑,比如防止收银员的违章行为,但想以此来掩盖自己的错误,是不能自圆其说的。所以特别需要提示的是,付款后出门,消费者有权拒绝出示购物小票,对商家的检查行为理直气壮地说:不!

  光明律师事务所的梁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此分析指出,顾客购买的商品在付款时,就已经过商家的检查,顾客一经付款,就标志着买卖双方的交易已结束,事实上物品的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如果这时超市还在出口处强行检查顾客的付款证明,甚至检查顾客已完成买卖关系的商品,不仅毫无法律根据,而且属于侵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类似这种满意购物后却在怀疑的目光中不愉快地离去的消费遭遇,能否离我们越来越远?文/记者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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