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成都4月26日电(毛朝敬侯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对梓潼供电局强制用户使用指定电表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梓潼供电局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介绍,1999年8月中旬,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剑阁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绵阳电业局梓潼供电局在梓潼县元山场镇农网改造工程中,强行更换用户正在使用的电表,迫使用户只能使用其提供的电表,当地群众意见很大。得知情况后,市、县工商执法人员迅速行动。经调查证实,绵阳电业局梓潼供电局1999年7月至9月对剑阁县元山场镇农村电网进行改造,共在元山场镇安装了由其提供的323只立户电表;同时梓潼供电局以便于轮换、维修、管理为由,规定立户电表只能由供电局提供,用户原来使用的电表无论新旧、合格与否,一律不得安装,也不得自行购买新的电表;而且要求用户每只电表交纳70元至1320元不等的电表保证金,一共收取323只电表的保证金38280元,不接受者将停止供电。
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梓潼供电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据此作出了对梓潼供电局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梓潼供电局表示不服,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