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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15日 13:44 新闻晨报
郑姓读者日前来信投诉说: “我于2000年底买了一套两湾城期房,支付了预付款,并签定了贷款等协议。但日前接银行通知,要求我按规定必须付完贷款保险费方能贷款,付完保险费后银行仅在贷款合同上盖了“代收据”章作为客户的收据。 为此,我提出异议:1、保险费应以志愿的原则。如果是强制性保险也应由物价部门核准发文,并亮证收费,这是在清理乱收费中特别规定的。而现在我们看到的却是人民银行的文件。2、保险指向不明。作为客户支付了保险费,不知可享受什么权利,因为在没有付清贷款前,房产是抵押给银行的。若房子发生毁损,则也是客户与房产商或物业的事,客户没有必要为银行支付保险费。3、如果客户存在着还贷风险,倒是应该由银行支付保险费,于情、于理更能说得通,而不应该客户来付。” 记者随即请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答复。该行昨天答复称,“根据(银发98190号文)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释,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在房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毁时,由保险公司帮助借款人承担风险,此举使借款人一旦在贷款期间发生房产损毁,能免受经济损失,增加了对借款人的保障。” 据了解,许多市民在购房过程中,都对住房抵押贷款必须付保险费心存疑虑。不少人认为,这有违“保险自愿”原则,希望能够得到更加有说服力的解释。记者吉孝本 所属特殊专题:3.15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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