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动社会保障局称 落户者医保缴费年限可合并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08:25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赵鹏)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今后,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外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在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市劳动保障局在一份内部批复中说,今后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进京落户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在本市继续参加基本养老
对于因调动工作进京的落户人员,其调入本市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则不转移,由其原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注明累计缴费时间。调入60日内,用人单位到其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费接续手续。按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进京落户人员,转入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上,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在外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在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这次批复还明确:对于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的人员,应由调动的申报单位在落户30日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