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被自行车追尾遭索赔 新交法执行再遇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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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 08:34 北京娱乐信报 | ||||||||||||
想不通,张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车祸后,交警已经认定:刘女士所骑自行车的前部与自己所开轿车的左侧后部相接触,说明自己被刘女士骑车“追尾”,不应对刘女士所受伤害再进行赔偿了。但刘女士依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认为交警定错了,张先生要“负全责”,因此起诉张先生,索赔4944元。9月6日,宣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
两车相撞 “自行车”一方索赔偿 刘女士介绍,今年7月6日上午7时45分,她骑自行车经过和平门路口时,被张先生所开轿车撞倒。张先生开车将其送到附近急救中心后,就以“钱不够去取钱”为由离开,至今没有取来(钱)。医院对她进行检查治疗,结果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在此期间,她自花医疗费。她就此要求张先生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她只得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医疗费881元、车费333元、误工导致的损失173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共计索赔4944元。法官听完原、被告的陈述后,当庭驳回刘女士精神索赔请求,认为这样性质的事故不符合精神索赔构成要件。 庭内 谁是谁非 双方各执一词 张先生对刘女士陈述的事实提出异议。他认为,刘女士完全颠倒黑白,不是他开车撞了刘女士,而是刘女士骑车和他所开车辆形成追尾,也许撞车后的惯性导致刘女士摔倒。因此,刘女士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此,张先生向法庭出示了“(0054711号)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的“事故事实”一栏中载有如下内容:当事人A(张先生)由北向西行驶,当事人B(刘女士)由东向西行驶。造成B(刘女士)车前部与A(张先生)车左侧后面相接触,B车骑车人(刘女士)受伤。认定书上有张先生和刘女士的认可签字。 庭审时,刘女士再三声称,不是她骑车撞了张先生的汽车,而是被张先生的汽车撞了,交通警察的认定有误。因为和交通支队、张先生交涉无果,她决定提起诉讼。 庭外 法律碰撞 保险公司不“认账” 张先生认为,他的车辆加入保险了,他为此找到保险公司交涉,希望保险公司能够赔偿处理,但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只有参加保险的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才负责理赔。现在的《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证明,并非投保机动车辆“肇事”,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另外,没有划分出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理赔。所以,张先生认为,如果如刘女士所述,是他撞了刘女士,事情就变得简单了,直接交由保险公司理赔就可以了。 究竟该谁赔偿,这让张先生和刘女士很困惑,按照5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张先生应该“负全责”,而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张先生的行为又不符合理赔条件。 支招 事主莫慌 普通处理派用场 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国度律师事务所田爱京律师。她认为,在处理这个事故时,张先生和刘女士可能都没有预料到这样的后果。当时,他们应该提醒交警启用普通处理程序,而不是启用简易处理程序,因为启用普通处理程序,就会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出责任比例。这样,保险公司也好理赔,即便进入司法程序,法院也好处理。 另外,张先生已经和刘女士对簿公堂,那就没有必要谈先行赔偿等问题,只能等法院判决。如果判决张先生负全责,那么,张先生就可以拿着这样的判决,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信报记者 谢德良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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