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劣质奶粉制售者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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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 07:5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 杨维汉、田雨) 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阜阳劣质奶粉生产销售者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有关部门不久前披露:截至4月21日晚21时,阜阳市已刑事拘留5名涉嫌经销伪劣奶粉的批发商,其中两名已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公安部门初侦发现,马兰华、刘标等5人作为阜阳市皖北商贸城等批发市场的奶粉经销大户,涉嫌出售劣质奶粉,数量较大,于是对其刑事
陈兴良介绍说,我国刑法第14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讲,陈兴良说,具体到阜阳劣质奶粉案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有些是有营业执照的正规厂家,有些是地下黑窝点,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奶粉中的蛋白质等营养物质含量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这些生产者明知这些标准,而在生产环节进行以次充好冒充达标,销售者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他们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制售伪劣奶粉,侵犯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陈兴良说,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包含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从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根据销售金额的不同,刑法还规定了上述轻重不等的法定刑。(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