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2004年1月1日,上海实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的三大亮点最引人注目:一是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畴,即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者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二是该《条例》正式确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商品召回制度;三是规定了消费者获取精神赔偿的4种情况。
-天津: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颁布,该草案中有以下新规定:1.确立了缺陷商品召回制度,违者处以重罚;2.邮寄、直销商品不满意退货;3.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4.残次品不得收折旧费且要赔钱;5.赠品也要保证质量;6.消费安全需要保障,惊险娱乐项目要远离危险;7.“霸王条款”再难称霸;8.原产地证明需出示;9.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10.禁止强行搜身辱骂顾客;11.进行商品比对、公布消费信息,强化消费者协会职能;12.消费者协会可接受社会捐助。
-广东:
广州市将推出五项制度,将监管关口前移:建立以进货凭证查验、登记和进货备案为重点的商品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和快速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后的商品质量实施有效监控;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出机制;建立商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将设立专门的商品质量信息管理数据库和销售商品质量信用数据库,依据特定的评估标准,按商品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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