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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降低医疗纠纷 广州医院悄悄给自己上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5月13日 10:19 金羊网-新快报

  广州能否效仿深圳全面强制投保医疗责任险,事关能否有效降低医疗纠纷,缓和医患关系

  医疗责任险推出已有两年之久,但直到前不久“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出台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布,这一险种才骤然间成为热门话题,市场明显升温。

  -投保医疗责任险是分担医院、医生风险的有效办法。新快报记者郑启文/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年推出的新条款规定,医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主要是:

  医院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和医务人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病人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失,以及医疗事故发生后并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公司书面确认后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勘检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说白了,医疗责任险就是为医院分担经济风险。那么,这个分担的强度有多大呢?可以看个例子,一家拥有500个床位的医院,为所属医务人员每人每年投保了200元,一旦出现医疗事故,保险公司每次可为涉及医疗事故的每位医务人员赔付约10万20万元。

  -新快报记者危驿唐梦

  医院突患“责任险感冒症”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樊晓国介绍,短短几个月时间,广州市已有3家三级甲等医院(最高级别)与广州人保签订了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其风险保障金额高达700多万元。

  还有20余家大型医院已与该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在近期内将陆续签订合同。

  据某大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处周先生称,过去两年多,该公司在广州仅接到4家医院的保单。

  新规定迫使医院更负责任

  有业内人士据此分析认为:我国医疗体制的缺陷、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是造成医疗责任险在过去难以推广和铺开的主要原因。

  如在举证义务新规定出台前,患者状告医院需自己拿证据,而病人往往不仅缺乏专业知识,甚至连病历也拿不到手。而且,事故鉴定委员会由上级部门或者兄弟单位的人员组成,谁也不敢得罪谁,使得医院在医疗纠纷中扮演着“常胜将军”的角色。

  据称,省内有一家大医院曾为医生投过一年责任险,但一年中竟然没有赔过一分钱,医院觉得很不划算,第二年就不再投保了。

  这位业内人士还称,医院及医务人员在所谓“名声”方面存在的顾虑,也是造成医疗责任险难以推广的重要因素。

  有的医院觉得,如果医院、医生投了医疗责任险,患者可能会认为医院或医生对于自己的医疗水平没有信心,并且纠纷也容易被宣扬出去,影响医院的声誉。

  医院买了保险就意味着投诉率必然上升吗

  但当记者就医疗责任险的投保问题向广州市内一些主要医院了解情况时,却发现不少医院对此都不愿多说,甚至讳莫如深。

  一家三甲医院医务科负责人坦承,其实在国外,由于医疗职业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医生或医院为自己投医疗责任险,是非常正常的事,“但是,对于目前医院来说,这还是个非常敏感的话题,不想多说,请你不要太为难我。”

  一位多年来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这样解释医院的难处:如果采取由患者自己为自己购买医疗保险的形式,如在挂号时加多1元左右的保险费,万一出现事故也获赔2万元左右的保险赔付,医院就大可不必觉得敏感。

  但是,如果医院掏钱给自己院内的医生买了医疗责任险,肯定不希望张扬出去。以前有过这样的先例:一旦大家都知道这家医院投保了,这家医院的投诉率和纠纷率一定会明显上升。

  他说:“道理很简单,大家都想反正他们投保了,又不用医院自己出钱,有一点不满意只管去闹,说不定就可以索赔成功了。”事实上会不会这样呢?没有人真正去调查分析。

  发达国家经验证明买责任险有助降低医疗纠纷

  然而,无论如何,医疗事故的出现是必然的,医疗职业的风险也是无可避免的。按照国际惯例,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主要依托的是医务人员职业风险保险制度。

  以美国为例,医生参加职业保险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一项医疗服务(比如一项外科手术)收费的8%交给保险公司,业绩好的医生可减至4%,业绩差的则可能升到15%,直至被拒绝投保(这也就意味着职业生涯的结束)。一般一个医生近1/3的收入都用于购买保险,而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赔偿责任就落到保险公司身上。

  发达国家的医疗纠纷发生率为7%,远远低于我国。据专家解释,最主要的原因是国外的医生都购买了医疗责任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差错,医院就不会为赔偿问题与患者扯皮。

  所以,国内医院购买这种在国外已被证明既能降低医院风险,又能保障患者利益的医疗责任险,乃大势所趋。

  据悉,新修改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即将出台,其中就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制度、要求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风险保险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责任险有两个问题

  也有资深业内人士认为以下这些问题不解决,医疗责任险的推广还会存在潜在困难。

  首先是赔偿标准问题。按照法院对医疗事故纠纷类案件的审理先例来看,判决依据一般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民事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但由于目前尚无统一和专门的医疗事故赔偿办法,所以往往出现赔偿标准的不统一。

  据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由各省自定,广东省定的赔偿标准算比较高的,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可判赔2万元左右,但国内又有过案例——按《民事通则》人身伤害赔偿,赔偿额却可高达120万元。

  其次,医疗事故纠纷的调查问题。

  医疗事故纠纷的调查必须由专业人士参与,但据了解,目前保险公司大多没有专门针对医疗事故的调查部门。虽然以后不再由各级政府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改由中华医学会及各级医学会进行,但作为赔偿额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对医疗事故纠纷的调查当然也会十分关注,这就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保险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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