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同样是东芝笔记本电脑的质量问题,美国人获得巨额赔偿,我国消费者却所得甚少;同样是三菱帕杰罗的用户,国外消费者能享受“召回”,而我国消费者只能“受欺负”……在过去的一年中,因为法律保护不力,我国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频频发生。在3.15即将到来之时,记者从市消协获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草案已完成听证程序,新《条例》重点修改了四大问题,如能出台,它将直接改变消费者目前的“弱势群体”地位。
焦点一:大宗消费遭欺诈可否退一赔一?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退一赔一”。但是商品房和汽车等大宗商品却未列入其中。随着这些商品消费的升温,该领域的欺诈问题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而这类投诉往往涉案数额巨大,要不要适用“退一赔一”原则也是《条例》修改过程中争执不下的难点。从修订草案看,第57条已明确规定:“涉及大宗消费品或服务的,可以根据消费者受到欺诈部分的实际损失加倍赔偿,也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草案同时规定,欺诈行为的举证责任在经营者一方。
焦点二:哪些精神受损可获赔偿?
人们常会听到类似新闻:国外某老太摔了一跤就可获赔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远远超出了其医药费价值,同类事情在我国却闻所未闻。究其原因,我国《消法》有关精神损失的赔偿缺乏实际操作性。而消费者遭遇侵权时受到的精神折磨往往远不止其投诉的实际标的价值。正在修改中的《条例》弥补了这个缺陷,第58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况可获精神赔偿: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携带物品的;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其他精神损害的情形。
焦点三:严重缺陷商品是否应当召回?
中国消费者因缺乏“召回”制度吃的亏,在去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和帕杰罗轿车事件中被反映得淋漓尽致。此次《条例》修改在“召回”制度上与国际惯例接上了轨。第35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过有效方式将实情告知消费者,并采取修理、更换等召回商品措施,同时中止或停止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焦点四:能否对侵权事件防患于未然?
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采取的是“有告受理”的形式,实质是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事后补偿。如何对侵权事件防患于未然?此次《条例》的修改有三项制度创新:消费信息发布制度,如通过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预防某些欺诈和坑害行为;消费纠纷情况公告制度,将涉及人身安全健康产品(如汽车、食品、药品)和与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电信、水、电、气、住房)的投诉情况向社会公告;经营者年度监督评议制度。
(记者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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