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27日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作出判决,日本企业奥林巴斯光学株式会社被判败诉,要在《人民日报》上向原告徐州汉都实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25万元的经济损失。
1998年12月,徐州汉都实业公司获准在照相机等9类产品上使用“千禧龙QIAN XI LONG”商标,并取得国家工商局颁发等注册证号。汉都公司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使该
商标迅速成为国内知名品牌。但此后,汉都公司并未生产标有该商标的照相机。
据汉都公司介绍,2000年市场上出现了标有“千禧龍”字样的奥林巴斯WIDE 80型照相机,在其产品、外包装和质保书上分别标有“千禧龍”字样。汉都公司认为奥林巴斯的此种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出起诉。
被告则认为,奥林巴斯品牌在中国市场上被消费者所熟知,其WIDE 80型照相明显标注了“奥林巴斯(OLYMPUS)”商标,在产品上标注“千禧龍”只是为了纪念和喜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商标的误认,谈不上侵犯汉都公司的“千禧龙QIANXILONG”的商标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汉都公司对商标“千禧龙QIANXILONG”进行了注册,享有在包括照相机等核定产品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奥林巴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人民日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徐州汉都实业公司25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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