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力
上海消息 8月18日,上海市首例运用国际公约审理的涉外航空事故案件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
1998年5月12日,安徽上市公司“国风塑业”总经理陆红女士,乘坐美国联合航空公司
UA801班机,由美国夏威夷经日本飞往中国香港。飞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加油后起飞时,左翼引擎起火,陆红在紧急撤离过程中受伤。在多次与美联航就赔偿事宜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红拿起了国际法律武器将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陆红在诉状中要求被告按照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条约),1955年《修改华沙条约的议定书》(即海牙议定书),1966年《蒙特利尔临时协议》的有关规定及责任限额,赔偿原告7.5万美元。审理中,原告陆红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照1975年蒙特利尔四个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赔偿其航空事故损失132099美元。
针对原告的诉请,在18日的庭审中,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辩称,对原告因美联航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在撤离飞机时不幸受伤的事实不持异议。原告陆红的两次手术,被告美联航共支付了手术费人民币86748.10元。被告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请求进行赔偿。被告认为原告提出赔偿依据的“吉隆坡协议”目前尚属行业协议,非国际惯例及条约,未列入合同及机票之中,提出此案的赔偿应按照“华沙条约”以及相关的民用航空法。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认为,这是中国公民正式拿起国际法律武器向美国一家航空公司主张索赔。美联航至今未向法庭出示事故成因,并一直推脱、转嫁其所应负的责任。原告代理人提出被告美联航应在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临时协议以及吉隆坡协议的约束下,履行其职责,维护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法庭辩论,双方均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合议庭决定休庭15分钟。再次开庭时,由于双方仍然坚持己见,调解终于未能成功。
订财经短信新闻 国内外经济动态了如指掌
订手机短信接收沪深股票实时行情股价预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