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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财政部回应三一集团诉讼 称无价值将应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10月19日 02:36  21世纪经济报道

  按照美国法律,美国防部有权提出“机构通报”(Agency Notice)。“机构通报”使得CFIUS能够在企业没有主动申请的情况下启动调查。随后罗斯公司在6月28日递交了说明。 问题在于,三一方面认为,CFIUS的此种命令通常毫无来由,“在总统令签发的最后一分钟,三一都仍在努力,但CFIUS告诉三一的只有一句话,走人,其他什么都没有。”

  本报记者 叶慧珏 纽约报道

  三一率先拿起法律武器,直指美国总统奥巴马。

  10月18日上午,三一集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关联企业罗斯公司(Ralls Corp。)在美收购风电场受阻而起诉奥巴马一事作出解释。

  “我们是被迫高调……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法令,对这个问题做了一个我们认为不公正的裁决或者处理,造成极大的影响。”三一集团董事、上市公司三一重工(微博)(19.860,0.00,0.00%)总裁向文波表示。

  但美方姿态咄咄逼人。美国时间18日上午,美国财政部回应本报记者称,三一集团认为美国财政部下属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突然转变态度并提出命令的说法,是错误的。

  财政部向记者提供了CFIUS给法庭的声明,证明CFIUS很早就建议三一集团取消在那几片区域开工建设。

  此前,其国际事务发言人Kara Alaimo已表明态度:“对方提出这个诉讼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我们已计划积极应诉。”

  但美方姿态咄咄逼人。美国财政部负责国际事务的发言人Kara Alaimo此前在接受本报询问时回应:“对方提出这个诉讼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我们已计划全力应诉。”

  对此,中国跨国诉讼律师郝俊波在发布会上表示,尽管外界认为中方胜算渺茫,但仍有希望。他透露,目前案件仍在程序诉讼阶段,本月底前被告有可能提出动议,申请撤案。

  9月28日,在接受CFIUS的建议后,奥巴马宣布阻止罗斯公司在俄勒冈州的四个风电场建造风力涡轮机,原因是这些投资地点接近一个美国海军训练后勤基地,涉及国家安全。10月1日,罗斯公司宣布向法院递交诉状,申请认定白宫的行为违宪。

  双方交涉控辩

  半个月前,起诉奥巴马的诉状被递交到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

  “这是一次司法审查。” 君合律师事务所美国合伙人郝勇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这家企业希望能够让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命令进行复议(review),也就是对于行政命令的司法审查(juridical review)。”

  向文波在发布会上澄清说,本次提起诉讼的并不是上市公司三一重工(微博),而是整个三一集团的管理企业。而涉案的罗斯公司,与三一重工是关联公司的关系。

  此案因罗斯公司意图在俄勒冈州的四个风电场建造风力涡轮机被拒后引起。罗斯公司是三一集团旗下在美从事风电业务的投资与建设的公司,其主要购买并在美提供这三一重工制造的风力涡轮机引擎的安装服务。

  郝勇表示,目前案件仍在程序审理阶段,根据美国法律,被告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举证,认为该案不符合审理要求,那么法院也可能裁决不受理。

  从目前CFIUS的表态看,如果被告提出抗辩,最强有力的理由是, CFIUS法令规定,美国总统的行为不受司法审查。

  但郝俊波则在发布会现场强调,美国政府的行政权和法院的司法权是分开的,甚至和国会的立法权也是分开的,这样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总统的行政命令违反了宪法,从理论上来讲美国的法院是有权利作出改正,有可能判决三一在这个案件上取得胜利。

  “美国方面的行为不仅仅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等法律,也违反了国际法,具体说来违反了中美两国80年代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博士认为,就三一集团一事,中国政府有必要与美国展开外交交涉。

  而彼得森研究所(Peterson Institute)访问研究员、Rhodium集团合伙人Daniel H. Rosen对本报记者表示:“这家公司的(上诉)决定完全是一个错误……总统自然是相信CFIUS的判断的。”

  双方互开先例

  这是22年来美国总统首次以国家安全为理由阻止外国企业在美国进行收购交易,此前也从来没有中国企业因投资被拒而起诉美国总统。

  1990年,老布什总统曾经因为相似理由,阻止过另一家中国企业收购一家美国制造公司,但该公司未选择上诉。

  三一集团此次的坚持让美方不理解。

  “一旦CFIUS否决了投资案,就意味着这个案子涉及到美国政府所关心的国家安全问题,大多数的案子到这里就终止了。不知道为什么对方继续坚持,CFIUS不得不按照程序,将棘手的案子交到总统手里。” 彼得森研究所(Peterson Institute)访问研究员、Rhodium集团合伙人Daniel H·Rosen对记者表示。

  三一集团副总经理、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透露了其与CFIUS沟通的过程。他表示,7月11日三一集团参加CFIUS听证会时一切顺利,而25日就收到对方停止建设并撤出的要求,8月2日更是禁止项目转让,让三一集团完全陷入被动,损失二千万美元。

  “实际上,向 CFIUS申请的过程是自愿的,也没有规定在投资的哪个阶段需要提出申请。作为当事方,早点提交是好事,省得到后来推倒重来。”郝勇说,“如果公司不主动提交,那么CFIUS永远有可能回过头来查你。”

  但在记者获得的美国财政部方面的文件显示,此次三一集团并未主动向CFIUS递交审查申请。

  “此次审查不是投资案双方主动提出的,是CFIUS从国防部(DOD)获悉此事,并要求审查……2012年6月13日,财政部副助理部长Mark Jaskowiak代表CFIUS致电企业,通知他们CFIUS希望对方递交该项交易的说明,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国防部也会提出‘机构通报’(Agency Notice)。”财政部提供的文本显示。

  按照法律,“机构通报”使得CFIUS能够在企业没有主动申请的情况下启动调查。随后罗斯公司在6月28日递交了说明。

  Mark Jaskowiak建议企业停止建设,直到CFIUS完成评估,并要求企业注意他们的建设可能会被CFIUS否决的风险。

  此前华为购买美方资产时就遭遇过此类问题,结果CFIUS命令一下,华为必须剥离这些资产,十分被动。

  问题在于,CFIUS的此种命令通常毫无来由,“在总统令签发的最后一分钟,三一都仍在努力,但CFIUS告诉三一的只有一句话,走人,其他什么都没有。”吴佳梁说。

  “中国话题”素材?

  此番事件,与华为和中兴通讯(微博)(37.290,0.00,0.00%)在美国国会遭遇抨击等事件,成为美国总统大选前两党候选人激辩“中国话题”的好时机。

  新华社此间发文称,这次总统竞选反映了一个值得警惕的情形,那就是抨击中国已经成为理所当然的事,但这不利于中美关系,会让美国人觉得是中国造成了他们国家的衰落。

  罗斯公司聘请的前小布什政府首席律师 Paul Clement、前助理总检察长Viet Dinh作为其强大的律师团队,一时间也引来其背后政治意图的广泛猜测。

  由于这一诉讼耗时恐久,郝勇强调,三一集团告的总统是一个机构,而不仅是奥巴马本人,总统的决定具有延续性,即便在选战结束后,仍然可以延续状告新当选的总统。

  Daniel H. Rosen认为:“必须要重申一点,那些认为美国试图阻止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投资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大多数美方口径与此态度一致,认为被CFIUS拒绝的中国投资只是极少数,不影响中美投资贸易的双边大局。

  郝勇则认为,如果剔除“阴谋论”,仅仅从纯粹商业角度分析,此次诉讼是一个好消息:表明中国的企业开始了解并参与到美国的法律政治制度中,并学习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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