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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碳交易定价权(3)

  碳排放权交易与金融资本的结合程度越来越紧密,而中国金融产业的落后,无法支撑中国在碳排放权领域的金融话语权,中国金融企业应该做更多工作。

  与石油一样,碳排放权交易既有商品属性,又有金融属性;既有经济价值,又是国际政治博弈的产物。碳市场自产生后,国际金融资本就迅速介入其中。碳信用虽然历史很短,但已迅速成为一种新兴的衍生金融商品,并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全球各大碳交易所陆续推出与EUA、CER等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样可自由流通。但目前中国国内碳现货、期货及与之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尚没有开放。

  碳金融领域,发达国家牢牢掌握了碳交易国际规则的制定。从国际碳金融中心的情况看,目前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拥有VER(企业自愿参与减排)定价权,欧洲气候交易所掌握着EUA碳期货的定价权,欧洲能源交易所占据EUA碳现货的定价权。

  在产业资本上,全球已有50多家金融机构投资13亿美元进行低碳技术开发,广泛涉及石油、化工、电力、交通、建筑、冶金等领域,包括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高附加值转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传统技术的节能改造,CO2捕捉和封存等多个方面。

  同时,欧美资本加快了对中国这一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开发。2008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合资成立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众多国外投资银行和国际碳基金也纷纷进入中国。如成立于2007年3月的沛雅霓资本(Peony capital)公司,旨在投资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盖茨基金是创始合伙人之一。另外,瑞典碳资产管理公司、英国益可环境集团、高盛、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都已在中国开展节能减排投融资业务。

  中国在CDM项目开发上主要是利用西方国家基于《京都议定书》承诺的援助资金,接受援助资金形成的CERs则由西方国家、企业获得,中国刚步入碳减排时期,中国金融机构在扶持CDM项目融资方面需要做工作。

  到目前为止,只有兴业银行在这一金融市场放贷融资。中国CDM项目形成的CERs不能完全被西方国家、企业拿走,必须做战略储备。中国金融资本介入CDM项目的建设、后期CERs的交易,对未来中国的发展至关重要。

  围绕碳减排交易定价权争夺,中国现在应该积极推动以下工作:推动碳交易所开展碳掉期交易、碳期货等各种碳衍生品的金融创新;鼓励各金融机构设立碳金融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相关融资业务;倡导专注于碳管理技术和碳技术开发领域投资的碳产业基金;支持节能减排和环保项目债券的发行。

  北京环境交易所在制定业内游戏规则方面已经开始做出努力,2009年9月推出中国首个自愿减排“熊猫标准”,希望在未来两年内,努力使“熊猫标准”得到国内外广泛认可。

  当欧盟、美国等国家在碳交易高端的金融、衍生品开发、交易规则等方面布好局之后,中国将不可避免被拉进碳交易的买方序列中。

  2009年6月,美国通过《限量及交易法案》和《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两项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可以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而欧盟的法国也在积极推动碳关税。■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英文缩写UNFCCC) 是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

  《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5月,公约已拥有189个缔约方。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制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重要原则,即认为气候变化是人类活动共同造成的,发达国家首先发展的工业耗费了大量的化石能源,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应该率先减排;发展中国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在得到切实的援助之后,才能够开展减排。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巴厘岛路线图

  2007年12月,巴厘岛会议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协商用什么样的机制来延续、替代《京都议定书》,也就是针对2012年《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第一阶段减排任务到期后的新的减排义务制定一份路线图。

  最终获得通过的“巴厘岛路线图”,规定各成员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新安排举行谈判,还将讨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等具体问题。

  作为2007年联合国气候大会最重要的决议,“巴厘岛路线图”确定了世界各国今后加强落实《公约》的具体领域,为落实《公约》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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