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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导报记者 吕文
“许多国内企业天真地以为美国人比中国人更值得信任,但从我们接手案例的情况看,欠账不还甚至进行诈骗的美国‘老赖’正日渐增多,且手法日益翻新,国内企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日前,国际知名商账追收公司———美国顺美财务集团公司(下称“顺美公司”)的执行副总裁王光梅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随着标准普尔下调美国长期主权信用评级,美国政府的债务危机引起了国人的广泛关注,但许多人可能没意识到部分美国企业存在的赖账问题。据顺美公司调查,在国外赖账企业中,美国企业占到了大多数。对此,王光梅用具体事例揭示了部分美国企业的赖账把戏,并提出了国内企业可以借鉴的应对办法。
玩人间“蒸发”
王光梅曾接到过广东东莞某外贸公司的一个案子,债务人是美国公司。当事双方于2008年7月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认识后开始合作,开始几单都是先交30%订金,剩下的70%见提单付款。2009年4月起,美国公司开始拖延付款,但还是继续下订单。东莞企业由于盲目信任美国进口商,还是继续发货。到去年9月,美国公司欠款已经达到两万多美元。
这期间,出口企业一直发邮件,打电话,债务人虽然有时也回邮件,但还是没有付款。等了半年后,这个东莞企业对债务人失望了,开始委托顺美公司追收欠款。然而不幸的是,当顺美公司试图根据所提供的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去联系债务人的时候,却发现债务人的手机、座机都无法接通。“我们甚至通过债务人当地的渠道到债务人公司所在地去寻找债务人,但债务人已经不在了。最后结果可想而知:美国进口商没影了,货款也没戏了。”
王光梅提醒,在美国,一个有限公司一旦不再经营了,它不需要去官方注销公司,不需要登报披露,州政府只能在此公司已不再回复通告两三年后,才能判定此公司已不再经营。同时,在美国,当有限公司不再经营时,其债权人不但无法向此公司追收欠款,而且无法向公司的负责人追收,因为公司虽然不存在了,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告诉我们的出口商们一个现实:等待越久,收回账款的可能性就越小。在商账追收中,时间就是最大的敌人。”
借口质量问题拒付款
“质量问题往往是美国企业拖欠付款的最常见借口,虽然责任并不一定全在中国企业。”王光梅举例说,两年前,厦门一出口商与美国一进口商签订了关于花岗岩雕刻墓碑的合同,合同金额为4.87万美元。但遗憾的是,进口商没有提供精确的图案或雕刻指示,迫使出口商自行揣摩进口商所需文字与图案搭配的规格(按照中国人的审美习惯)。货物到岸后,进口商以墓碑文字不准确、图案搭配不合适为由拒付所有货款。
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各执一辞,付款谈判陷入了僵局。顺美公司在调查中发现,确实有一些墓碑不可用,但并不是整批货物都有问题;在下单与生产的过程中,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沟通不良导致理解错误,这是导致争议的关键所在。顺美公司据此提出按比例支付货款的计划,经过与双方协商,双方都同意了这个计划,厦门出口商得到了该得的那部分款项。
王光梅据此提醒,出口商在美国遇到类似欠账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国际商账追收机构的协助,寻找有效可行的解决方案。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要“及时行权”,应收账款过期千万不要超过一年,超过两年的,收回的概率只有10%。另一方面,出口商要保存好交易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所有记录,包括产品图片,否则维权将会很被动。
华商“老外”更可怕
不久前,王光梅还接到一个泉州公司递过来的案子,欠款金额50多万美元,债务人是美国的一家华裔“老外”开的公司。经过追收专家对此案的研究,判定是一起诈骗案。
这家泉州公司去年11月出口了5个集装箱货物,当时客户要求到货港为纽约。但客户与货物代理公司串通,故意出具到达LA(另一港口)的提单,然后以核对提单失误为借口,要求泉州公司寄回到LA的提单,换取由另一家货物代理公司出具的到纽约的提单。泉州公司调查此货物代理公司已两年未进行工商年审,企业已不具备工商经营资格,遂对其动机产生怀疑,未按其要求寄回原提单。
其后客户又要求电放(指海上货物承运人或者其装货港代理在收到货物签发或应签发而未签发提单,根据托运人要求在装货港收回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传形式通知卸货港代理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收货人或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方式)此批货物,以便货物代理公司转运至纽约,由客户出具担保收货付款保函。泉州公司拒绝了客户要求,以原到LA提单交单。客户据此要求银行退单,泉州公司无奈之下只能选择电放此批货物。客户多次出具伪造的汇款水单给泉州公司,假称已经付款以拖延时间。
经过多次怀疑和阵痛之后,出口商找到了顺美公司,并提供了一大堆证据资料,还声称债务人有担保书。但调查结果却实在令人遗憾:担保书是骗子公司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出具的,该公司在美国连正经的办公地点都没有,电话(手机)都是24小时无人接听。
“我国企业总以为,只要进口商出具担保函就能放货了,这是大错特错。那个进口商要是没了呢?要是破产了呢?这种情况太多了。”王光梅强烈建议,“如果出口商认为海外进口商不可靠,又想把货物销售给它,就应该让进口商的老总出具个人担保书。至少在其公司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还能追究其个人的付款责任。”
“华商‘老外’更可怕。”她同时提醒出口商们注意,我国的海外欠款中,约50%的欠款都是海外华商所欠。这些海外华商,既了解国外的贸易规则,又了解国内出口的各种漏洞,于是常常利用这一点规避自己的责任;按照海外法律,他们都是依法办事,但国内的出口商却毫无办法,以至于欠款变为死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