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反海外腐败法》的处罚规定:第一,违规的企业将被没收通过贿赂获得的不当所得;第二,公司需为海外子公司或附属机构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因为对非法所得的罚没金额没有限制,一旦企业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并长时间获利,罚没金额将非常高。
双重顾虑:高成本+坏形象
所以,法律的严格规定使跨国公司对各种商业贿赂行为顾虑重重,因为一经发现就会付出“高代价”。虽然仍有公司在铤而走险,但巨额罚款使众多跨国公司对“腐败”二字退避三舍。
美国的罚单向来以“高”、“狠”闻名:1989年,洛克希德公司拿100万美元行贿埃及官员,希望获得埃及政府三架飞机的定单,结果被处以2480万美元巨额罚款;1995年,赛波特公司以5万美元行贿巴拿马政府官员,希望获得巴拿马运河附近某处的租赁权和其他一些好处,后被罚150万美元;2005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国防工程承包商和军火商巨人公司向贝宁共和国总统的顾问行贿350万美元,这家公司不得不以2850万美元了结官司;在纽约上市的德国西门子公司近日更是创下了《反海外腐败法》生效以来的最大罚单。
在具体处理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腐败和商业贿赂事件时,韩国政府也毫不手软。它们首先对量刑和罚金标准进行了规范,还规定腐败和商业贿赂事件中涉及的非法所得必须全部退回,犯罪人员不得享受赦免等。
那么,在行贿时是否会得不偿失?这就成为跨国公司的主要顾虑。此外,有商业行贿行为的跨国公司也顾虑行贿风气影响到公司的内部管理,这不是没有先例。在宝洁内部,“10%法则”曾一度令公司头痛,员工所做项目的回扣占总业务额的10%,再加上员工的亲属在供应商、代理商或客户的公司中拥有股权,腐败曾使宝洁每年的直接损失不少于500万美元。当商业腐败演化成内部风气后,跨国公司不得不咽下“苦果”。
另一方面,被披露出商业行为违规的跨国公司往往公众形象大损,从而其经营销售“元气大伤”。
德国的市场竞争环境已经相当成熟,舆论监督也很严格。如果一家公司做出了违法行为,它不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还会遭受舆论批评以及竞争对手的排挤,公司形象将大大受损,甚至濒临破产边缘。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犯罪动机很小。
而IBM韩国分公司的贿赂事件自从被公之于众后,其业务量紧随其后出现较大滑坡。在一向重视品牌形象的韩国人眼中,腐败行为使IBM以往的优秀品质自然大打折扣,其销量大受影响也不足为奇了。
因此,由“坏形象”引发的对企业效益的损伤,像一只“看不见的手”,也在遏制着跨国公司腐败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