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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金融体制的三次变革(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 16:38 《新财经》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政府放松了对金融机构交叉业务的限制,银行机构开始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开发出多种金融工具。1990年,商业银行获准承销私人发行的债券,信托投资公司于1981年获准从事代理业务和商业票据业务,并于1994年开始获准从事海外信托业务。 国有银行私有化。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政府先后对韩一银行、汉城信托银行、第一银行、朝兴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通过公开招标出售国有股的方式进行了私有化。为避免大企业集团持有银行主要股份从而掌握银行所有权,政府规定企业和个人可购买银行的股份各占50%。此外,规定各银行对排名前30位借款人的贷款占其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许可的比例。

    金融业对外开放。20世纪80年代以来,韩国政府逐步放宽对外国金融机构经营的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逐渐进入资本市场并放宽外汇限制,开始实施金融业对外开放。1984年,外国银行被批准加入韩国银行公会,次年又准许外资银行到韩国银行办理出口融资再贴现。从1988年8月起,外国银行还可以从韩国银行借入资金。 在外汇管理方面,1988年起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1990年起实行市场平均汇率制度,允许韩元对美元的基础汇率以前一天市场平均汇率为基准在一定范围内浮动。1994年后,放松了对外国银行外汇头寸限额的控制,进而推进韩元的国际化。

    第三次变革:全方位开放 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给韩国的金融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为了挽救经济,韩国不得不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求援,在1997年12月接受IMF583亿美元的援助贷款后,按IMF的建议进行了一系列金融制度改革。 对金融机构实施重组。危机后,按照1997年底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的协议,先后关闭了无力清偿债务的14家商业银行、2家证券公司和5家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要求的银行。从1998年到2004年6月,政府共投入164.7兆韩元,用于补充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和购买不良债权。在对金融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中,韩国政府倡导强强联合、自愿合并,银行的合并还得到了政府注资的支持。

    改变金融监管模式。为了强化金融监管,韩国于1998年4月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FSC),次年又成立了FSC下属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FSS),对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一、解释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二、审批发放所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以及执照的吊销;三、检查、指导金融监督院的工作;四、推动金融重建计划。 改革资产分类标准。1999年10月,韩国金融监督院公布了以债务的未来偿还能力为核心的新的资产健全性标准,企业的资产健全性主要从产业风险、经营风险、营业风险、财务风险、现金流量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性评价。由此改变了过去侧重以抵押、质押及保证为授信条件的贷款方式,从而避免了因企业之间相互担保而产生的风险。此外,将银行的信贷资产实行五级分类,并缩短了逾期贷款确定期限。

    扩大国内金融部门的对外开放。为了改善危机后出现银行资金不足的局面,韩国制定了《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扩大了证券市场的开放力度,出台了允许外国投资者向国内企业注入资本等各种措施,1998年5月完全开放了资本市场。1999年12月,新桥资本收购韩国第一银行51%的股份;2000年11月,摩根财团收购了韩美银行36.6%的股份;新韩控股、汉拿银行和国民银行的外资持股率也达到60%~70%。此外,还有大量外国私人股权基金通过收购银行不良债权进入韩国。

    综上所述,直接严格的政府管制在经济发展初期可以有效调动资源,在经济迅速上升阶段则会产生很多弊端,从而阻碍经济发展。韩国在第二次金融变革中推行的部分开放政策,与其经济发展、金融监管水平和金融机构能力不相适应,结果产生了危机隐患。而第三次金融变革,使韩国更好地融入了全球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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