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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金融体制的三次变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 16:38 《新财经》

  文/苗子瑜 杨 红

    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韩国经历了三次金融体制变革,每次变革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对韩国的经济发展或经济恢复产生深刻影响

    韩国是经济发展较快、经济水平较高的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创造了“汉江奇迹”,并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暴发,韩国也未能幸免,经济发展遭受重创,但经过几年调整和金融变革,经济很快恢复并再度迅速增长。

    第一次变革:政府全管 20世纪60年代初,韩国制定了经济发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韩国政府开始全面直接管制金融。

    通过立法获得对银行的管理和控制。1961年,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了广泛重组。1962年修改《韩国银行法》,使政府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人事任命、财务预算和日常业务等直接干预和控制合法化。韩国银行也因此失去了独立性。政府还组建了各种形式的专业银行,把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特别是贷款、证券和信托业务分开,实行银行分业化和专业化。

    建立主办银行制度。20世纪70年代中期,韩国政府实行“信用控制体系”政策,要求每个企业与某一家银行保持特定的信用关系。银行不仅对企业提供主要的融资,同时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这家具有特定关系的银行就是企业的主办银行。韩国政府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主办银行来实施对企业集团的信贷控制,形成了政府、银行与企业三者之间的准内部组织关系。在主办银行制度下,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系统的控制。

    政府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与措施。韩国政府的经济企划院每年根据其制定的《总投资预算计划》来确定经济增长率、预期通货膨胀率和预期流通速度。信贷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机构是金融通货管理委员会而非中央银行,该委员会根据《利息限制法》来制定中央银行的最高存款利率。政府还采取分配贷款的办法,对重点部门和大企业发放低息贷款,对因执行政府政策而出现存贷款倒挂的金融机构提供利息补贴。为了促进产品出口,韩国金融机构给予出口厂商相当于其他贷款利率一半的利率优惠,并且不限制贷款数量。

    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20世纪70年代初,为清理和整顿民间金融市场,韩国政府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先后成立了韩国投资金融、汉城投资金融、汉阳投资金融等短期金融会社,建立起全国的相互信用金库和信用协同组合网络。20世纪70年代中期,为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和外资需求量的增长,又制定了《关于综合金融会社的法律》,成立了韩国综合金融会社、国际综合金融会社、亚细亚综合金融会社等,以引进外资,开辟国际商业贷款渠道,引进国外先进的金融中介技术等。

    第二次变革:金融自由化 随着韩国经济规模的扩大,政府主导型的经济、金融管理效率下降,阻碍了经济发展。当时,国际金融领域出现了放松金融管制、放宽银行业务、开放金融市场的自由化趋势。韩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转向市场导向的金融管理政策。

    放开存贷款利率,实行利率自由化。首先是允许商业票据实行利率浮动,从1984年1月开始实行分级贷款利率制度,即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来确定收取差别利率,同年11月实行短期拆借利率自由化。1986年3月完全放开债券利率,允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可转让存单由发行机构自行设定利率。1988年,进一步放开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放松管制扩大经营自主权和业务领域。1980年12月,韩国开始放松对银行内部管理的控制。1982年修订《银行法》,使银行在经营业务上享有更多的自主权,从制度上保障金融机构的独立性。1993年起,银行总裁不再由政府任命,而是由专门的委员会提名,由银行监督院考核接受和股东大会正式批准。另外,还允许银行自主增加实收资本和决定红利,并在1995年开始允许银行买入其他银行股份和出租多余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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