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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财长助理:金融分业监管更有效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 09:49 《财经》杂志网络版

  该国对内幕交易立法严峻,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未经披露的敏感价格信息,便会被认定为内幕人员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于宁 发自澳大利亚堪培拉】在全球金融混业的趋势背景下,澳大利亚是少数几个维持分业监管的国家之一。8月13日,澳大利亚财长助理克里斯·皮尔斯(Christopher Pearce)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强调,至少在该国,金融分业监管已被经验证明更有效率。皮尔斯同时介绍了澳大利亚进行内幕交易调查和减税的政策。

  不同事务找不同部门更有效

  1998年,澳大利亚将银行、保险、养老金基金的监管划归审慎监管署(APRA)负责,这一部门承接了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保险、养老金委员会等11家管理机构的职责,同时上收了地方政府的相应职权。该国的

证券行业和市场披露则由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ASIC同时兼具中国工商行政系统的职能,负责澳大利亚200多万家大小企业的监管和法律、工商注册、股东变更、年检以及投资和收购。因此,APRA管理的金融机构也向ASIC汇报,但角度不同。

  作为一个与英国有传统联系的国家,金融服务业同样是澳大利亚的支柱产业,但其分业监管的方式却与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迥异。

  “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但我们的经验已经证明分业监管是最好的。”克里斯·皮尔斯说,金融市场是如此有深度和复杂,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讲,可能也觉得找相对专门的机构处理问题比找一个巨大的监管部门更有效。即使对于多元化经营的金融机构,看似去一个地方解决问题最简便,但我们的经验是不同事务找不同部门更有效,不同监管部门之间还可以保持竞争性。

  尽管如此,APRA的一位高级管理者表示,APRA与ASIC之间有正式的联络、联席会议,如果在监管中发现问题可相互通知。另外,由澳大利亚央行牵头,APRA、ASIC和澳大利亚财政部之间也设有更大范围的联席委员会。

  查处内幕交易不吝物力

  在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内幕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亦由ASIC负责并起诉。皮尔斯表示,内幕交易比较隐蔽,难以发现、起诉和执行,即便如此,2004年以来,ASIC已经起诉了八起内部交易案件。澳大利亚政府向监管部门提供足够的资金、人力和其他资源,以保持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1991年,澳大利亚的《反内幕交易法》对内幕人重新进行界定,范围从自然人扩大到非自然人。此前“人员关联性”的定义方法,改为“惟信息关联性”的方法,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无论其获得信息的渠道恰当与否,以及掌握敏感信息的人员是否与相关企业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都将被认定为内幕人员。

  1996年之前,澳大利亚所有的法律由司法部制订,此后则将商业和金融服务方面的法律改由财政部制订,加强了立法的专业化程度。

  近期,澳大利亚正在对《反内幕交易法》进行修订。具体办法是由独立的咨询委员会出具报告,然后接受公众质询和调查,根据反馈再行修改。“保证市场公平和消费者信心,同时保持足够的商业灵活性,这是我们需要做的。”皮尔斯透露。

  在皮尔斯看来,澳大利亚的公司治理框架以原则为基础,与美国诊断书式的治理有所不同,因此避免了公司难以运行转向其他金融市场的问题。在

审计制度方面,澳大利亚要求公司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并且不能连续多年使用一个审计公司。而公司高管的薪酬也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我们不想因为某个案件快速改变法律,大的调整可能影响到所有企业和经济体,只有出现系统性问题时才这样做。”皮尔斯说。

  连续六年减税

  目前,澳大利亚经济处于非常好的时期。本届政府提出的11次财政预算案中有九次财政盈余超过预期。政府不仅连续六年对

个人所得税减税,还将公司所得税从38%减到30%,并将资本利得税应纳税额削减50%。

  皮尔斯先生表示,“我们的哲学原则是,一旦政府需要的项目资金到位,多余资金应该返还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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