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保障基金

  信托业保障基金机制的构建,是国务院和银监会从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和信托业发展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作出的重大金融制度创新。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的成立,是在银监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信托业协会的关心以及68家信托公司的大力支持下,迈出的构建信托业稳定机制的重要一步。两年来,保障基金和保障基金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挥了行业“安全网”的作用。

  一、行业安全体系——信托业保障机制的构建

  自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高速发展,信托资产规模由2007年底的9,000多亿元持续增长到2016年底的20.22万亿元,信托业成为我国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丰富了民众投资渠道,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在信托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信托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信托业面临转型发展和化解风险的双重挑战。这些挑战促使整个信托业有必要借鉴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经验,依靠行业自身的力量建立行业保障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以最小成本预防、化解、处置信托业风险,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因此,在报经国务院同意后,2014年12月10日,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随后,银监会于2014年12月18日颁布了《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2号),保障基金公司宣告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正式建立。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由信托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基金,由保障基金公司受托管理。其来源主要有:信托公司按照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部分,资金信托按照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部分,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认购部分,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国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银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来源。

  保障基金主要用于化解行业风险,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保障基金: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和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以及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使用保障基金为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信托公司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为了确保保障基金的安全性,现阶段保障基金日常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

  保障基金公司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资人为中国信托业协会和13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115亿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保障基金;参与托管和关闭清算信托公司;通过融资、注资等方式向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收购、受托经营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并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障基金公司自成立以来,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积极参与研究完善基金筹集制度体系,配套制定保障基金认购、清算、收益分配及财务管理相关工作制度,推动建立保障基金常态化筹集机制;不断优化保障基金资产配置,实现保障基金持续保值增值;组建专业化信托风险处置团队,研究编制信托公司风险化解处置工作预案和操作规程,搭建高风险机构救助处置体系,利用保障基金公司等自有资金,积极为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探索开展收购业务,有效缓解行业流动性压力,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初步发挥了行业“安全网”的作用。

  二、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保障基金公司业务的开展

  保障基金公司自2015年1月16日获发营业执照以来,紧紧围绕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这一主线,认真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不断完善化解和处置风险的工具箱,努力发挥行业“稳定器”作用,促进信托业稳定、健康发展。

  (一)不断提高筹集效率,基金自身实现保值增值

  保障基金公司成立至2016年底,共计完成了8次基金认购和收益分配工作。截至2016年底,保障基金累计认购金额为808.47亿元,行业维稳基金初具规模。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和使用保障基金,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保障基金投资范围,增加资产配置种类,开展债券投资试点,实现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截至2016年底,保障基金累计实现投资收益20.74亿元,累计向信托公司分配收益7.64亿元,完成了董事会下达的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目标。同时,注重依法做好基金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向银监会报送2015年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编制《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2015年报》,向行业披露基金的认购和投资管理情况,增强透明度。

  (二)发挥化险救急作用,流动性支持规模稳步扩大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受经济结构调整、类银行经营方式以及信托资产规模大幅增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个别信托公司出现了应对资产增长而流动性不足以及应对支付到期债务资金不足等情况。因此,保障基金公司将为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作为化解信托业风险的主要工具之一,积极探索通过开展流动性支持业务,化解信托公司流动性风险。通过两年来的探索和实践,保障基金公司逐步推广灵活的授信模式,加大了对信托公司流动性支持的力度,特别是强化了化险救急型流动性支持力度。截至2016年底,保障基金公司累计向信托公司投放的流动性支持业务规模达到788.51亿元,年底存续流动性支持业务规模达353.36亿元,有效缓解了信托业的流动性压力。同时,保障基金公司在开展流动性支持业务过程中,注重发挥流动性支持业务的普惠性,稳步扩大流动性支持的覆盖面。截至2016年底,保障基金公司累计为42家信托公司提供了流动性支持服务。

  (三)积极探索业务模式,持续开展资产收购业务

  为了更好履行公司化解信托业风险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在2015年初步试点的基础上,保障基金公司制定了《收购业务管理办法》,稳步推进收购业务。针对信托公司的不同需求,探索设计收购业务模式,有效化解信托产品风险:收购信托项目风险资产,协助信托公司对原有债务进行重组,帮助信托公司化解或缓释风险,为信托风险项目赢得处置时间;收购信托公司受益权,帮助信托公司化解信托产品资金端由于期限错配等原因产生的流动性问题;收购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解决部分信托公司资产固化问题,化解可能出现的机构流动性风险。截至2016年底,存续资产收购业务规模达121.34亿元。通过资产收购模式,盘活了信托存量资产,有效提升了信托资产的流动性,增强了信托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为维护行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搭建风险处置体系,认真做好风险处置准备

  保障基金公司既坚持市场化原则,又不忘职责使命,在管好用好保障基金、大力推进以自有资金为主开展流动性支持业务和资产收购业务的同时,认真推进高风险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体系建设。组建专业化信托风险处置团队,通过深入研究风险处置实践,积累风险处置经验,研究制定风险救助和处置手册,对信托公司风险化解处置工作参与主体及职责、风险化解处置措施的选择、接管的启动条件、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等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讨论,初步搭建了高风险信托公司风险救助和处置体系,时刻保持“消防局”的工作状态,为救助高风险机构做好充足准备。

  三、坚持四个定位——保障基金公司发展的方向

  信托业保障基金和保障基金公司发挥行业保障机制作用,是银监会构建的信托业“一体三翼”监管运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支持监管工作、为信托业转型发展起保驾护航的作用。下一步,保障基金公司将围绕充分发挥“翼”的作用,坚持管理保障基金、服务信托公司、参与行业调控和推动公司发展四个定位,为维护信托业稳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一)管好保障基金,不断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用来随时准备应对信托业风险的基金。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基金筹集,加强保障基金认购管理,积极推进保障基金筹集系统建设工作,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保障基金认购数据的分析,切实提高保障基金筹集管理水平。二是建立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及后台运营相互隔离、密切配合的业务体系,积极拓宽基金投资渠道,稳步推进基金债券投资,持续提高基金收益,不断实现保障基金保值增值,为信托业风险化解和处置储备充足的维稳基金。

  (二)服务信托公司,预防、化解、处置行业风险

  充分发挥保障基金公司为68家信托公司服务的作用,切实化解信托业流动性风险,构建信托业流动性安全网。一是切实发挥流动性支持业务防范化解风险的作用。在现有流动性支持业务的基础上,审慎扩大流动性支持业务的覆盖范围。积极加强业务创新,进一步深入分析信托公司的流动性需求,研究开发便利、灵活、高效的流动性支持产品,开发紧急性流动性支持产品,及时满足信托公司的多层次流动性需求。二是稳步开展资产收购业务。积极加强对信托公司资产类型、特点和分布的研究,根据信托公司的资产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资产收购业务,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对相关资产的市场化收购,促进信托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重点关注行业性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对信托公司的影响,探索开展批量风险资产处置,一揽子化解相关信托项目的风险,切实维护行业安全运行。三是切实承担高风险信托机构的处置救助职责。强化信息收集分析,多渠道、多角度了解行业及机构信息,加强高风险信托机构的分析研判。加强对高风险信托机构处置制度和技术的研究,合理界定启动条件,梳理处置操作程序,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时刻为高效处置高风险信托机构做好技术储备和准备工作。

  (三)参与行业调控,促进信托业转型发展

  保障基金认购标准直接影响到信托业务的成本,进而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直接影响。制定保障基金差异化筹集标准作为监管部门调控行业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手段,已经被列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主体,保障基金公司将持续跟进信托业务分类工作,加强对各类信托业务认购保障基金标准的研究,认真测算认购标准调整对保障基金规模和流动性的影响。配合监管部门做好保障基金认购标准调整工作,通过不同认购基金比例调节信托业务发展速度、节奏、质量,发挥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调节作用。同时,持续监测保障基金认购标准变化对信托业务的影响,做好基金认购标准调整的后评估,及时提出优化基金认购标准的建议,促进结构优化和行业转型。

  (四)加强风险管控,推进公司稳健经营发展

  作为一家商业化运营机构,保障基金公司在肩负服务、管理和调控功能的同时,也承担着推进公司自身稳健经营发展的责任。因此,保障基金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的战略定位和业务发展策略,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四轮”驱动的业务布局,在坚决维护信托业稳定的前提下,坚持商业化、市场化经营原则,不断实现公司利润增长和价值提升,不负基金持有人之所托、不负股东之所托。在推动保障基金公司稳健发展的同时,始终把风险防控放在重要的位置,深入研究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构建符合保障基金公司实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守住风险底线,全力以赴助力信托业转型,更好地维护行业稳定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信托登记

  信托制度历史悠久,原生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引入信托制度后,为适应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物权制度框架,对其进行了重大制度创新,其中一项便是信托登记制度。该项制度安排构筑在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基础上,旨在明确信托财产的信托属性,使信托财产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同时保护信托受益人的信托权益。但本章所称信托登记,主要是指信托产品登记和信托受益权登记。

  一、中国信登的设立与定位

  尽管我国《信托法》已经明确了信托登记的原则要求,但由于缺乏行政法规及立法、司法解释层面的制度支持,信托登记制度依然缺失。随着近年来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信托登记制度完善优化,对信托制度的建立、信托业务的顺利开展和信托业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制约因素愈加明显。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信托理财需求日益显著,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和产品不断创新,公益(慈善)信托等其他信托业务也逐渐兴起,使加快建立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需求更显迫切。

  (一)中国信登设立的背景

  我国自引入信托制度以来,一直积极探索推进信托登记等基础制度建设。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中对信托登记等的规定相对原则化和模糊,对于由谁进行登记、以何形式登记以及登记效力等问题未予以具体明确,亟待进一步推进信托登记相关探索,为制度完善奠定基础。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索开展信托登记,登记信托产品信息是第一步。信托产品登记可以让信托产品“规范透明、风险可控”,有利于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让信托产品公开发行、交易和转让成为可能,有利于提高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还可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了解行业数据和行业动态,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

  中国信登是经国务院同意,由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监管的会管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信登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联合中国信托业协会、保障基金公司、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信托公司等22家股东单位设立而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在上海宣告成立。设立中国信登是全面贯彻《信托法》精神、加强信托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信托业稳健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也是厘清市场责任和强化市场纪律的内在需要。中国信登的成立宣告了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建设取得实质进展,也标志着基本建成了我国信托业发展“一体三翼”的战略构架,对于信托业规范成长和转型升级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中国信登的基本定位和经营范围

  中国信登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坚持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的原则,是信托业的核心基础设施,行使信托业的信托产品登记与信息统计平台、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平台及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平台“三大平台”功能,忠实履行监管部门赋予的信托登记和其他相关职能。中国信登的宗旨是从我国信托业发展实际出发,注重回归信托“本源”,立足当前、展望未来,坚持服务行业、服务监管、服务投资者、服务经济社会,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及银监会各项工作部署,按照银监会党委对我国信托业发展“一体三翼”的战略构想,稳中求进,科学规划,夯实基础,分步实施,依托信息科技系统,有序开展信托登记、发行、交易、转让、结算等各项业务,扎实打造“三大平台”功能,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托业转型升级作出积极贡献。

  根据银监会发布实施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信登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集合信托计划发行公示;(2)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等;(3)信托产品发行、交易、转让、结算等服务;(4)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5)信托产品及其权益的估值、评价、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6)信托产品权属纠纷的查询和举证;(7)提供其他不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的登记服务;(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中国信登的作用与前景展望

  中国信登将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银监发〔2016〕54号)等各项要求持续优化业务发展及系统建设规划,在推进系统架构设计的基础上,近期实现信托产品公示与登记系统开发,建立信托产品信息库和信托受益权信息库,实现信托登记服务能力;中期依托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的建立,完成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系统开发,完善信托受益权信息库,推进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系统开发,着手建设信托产品交易信息库,初步实现信托产品交易服务能力;远期重点推进和优化信托产品集中交易系统开发建设,全面实现信托产品交易服务能力。

  在上述核心业务系统建设过程中,中国信登也将分步建立并完善会员管理系统和清算结算系统等支持信息系统,助力实现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功能。并且在各项业务功能和全面服务能力实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服务行业、服务监管、服务投资者、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高效行使“三大平台”功能,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一)主要作用

  1.提高信托业务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过推进信托登记、发行、交易、转让、结算等全流程业务,建立规范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穿透原则,确保信托业务规范透明、风险可控,并规范信托产品发行行为,从产品设立环节着手,努力实现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从而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提高信托资产流动性,强化市场纪律和市场意识

  在信托登记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实现信托产品发行、交易、转让等业务功能,探索信托产品估值与评级体系建设,提高信托资产流动性,为信托公司化解、处置风险提供市场便利。同时,强化市场纪律和市场意识,有效厘清投资者、受托人和受益人等各方的权责,促使市场按照“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高效运行。

  3.提高行业创新发展能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信托登记、发行、交易等业务的分步有序开展,有助于信托业盘活存量信托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有助于全面探索开展财产权信托业务,为社会财富的继承与管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也有助于促进信托业自身真正实现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的转型升级目标。

  4.提高运行监测水平,助益提升监管有效性

  规划分步推进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模块开发,逐步有序实现信息披露、信息分层

  查询、数据统计分析、行业运行监测等业务功能,充分发挥信托业“数据中心”作用,为行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持。通过登记实现信托产品规范透明、风险可控,为监管部门充分掌握行业及产品信息、提高监管及时性与有效性奠定良好基础。结合信托公司信托登记执行情况,配合监管部门做好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5.提高政策保障力度,促进行业回归“本源”

  通过持续探索,努力达成各方共识,有利于努力争取法律、法规及司法保障支持,推动信托受益权登记、信托财产登记等取得实质突破,探索明确信托受益权登记、信托财产登记的效力,积极回归“本源”,全面实现公司各项功能,有效助推行业实质开展财产权信托,为行业转型创新及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前景展望

  “十三五”期间,中国信登将在银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围绕“三大平台”功能,结合信托“八大业务”分类试点及监管评级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开展各项业务,积极推动对信托的财产独立、破产隔离和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问题的探索。

  1.全面实现信托登记功能

  以信托产品登记为主要建设目标,实现信托产品全要素信息的登记服务,包括信托产品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等环节,初期先行建立信托产品基础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建立信托受益权账户系统和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系统,为在“十三五”期间同步实现信托受益权的集中交易和流转奠定基础。

  2.逐步建立产品发行和受益权的交易转让系统

  在各方面政策、条件、资源有效配合的情况下,尽早实现信托发行交易系统及相应的统计监测等系统的全部上线,实现公司全面业务功能,并推动建立相应的信托业市场自律组织;在协调工商管理部门、证券登记机构、房地产登记中心等机构的基础上,借助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先行探索属地信托财产登记试点,为推动信托立法修订完善提供实践样本。

  3.积极推动开展司法实践

  依托“一法两规”,以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信登的职能定位和功能辐射,在银监会、上海市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关心支持下,积极推动开展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司法实践,积极推进信托财产集中登记试点的地方立法,建立“信托法庭”等,争取实现对辖内及约定审理的信托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及专庭审理,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摘自:《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6-2017》

责任编辑:郭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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