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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似是意料之中,却又意料之外。

  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资管新规”)颁布前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申重点防控金融风险“余音在耳”的冬至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55号文”)

  简要而言,“55号文”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并对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行为进行“双向”规范。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向信托百佬汇记者表示,“55号文”是对既有政策的界定和梳理,不是禁止合作,是强化对合作的管理,降低风险和杠杆。55号文对市场的短期冲击不大,长期会推动银信合作业务的进一步规范。

  另有多位受访人士表示,面对一年多来通道业务规模狂飙不止之势,监管层发布“55号文”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再度重申与警示风险。

  划重点:实质新增有限

  “55号文”首先明确了银信通道业务定义:是指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所致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55号文”主要对银信业务有以下三方面要求:

  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包括:

  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

  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

  对信托公司的要求包括:

  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

  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

  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市、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

  此外,“55号文”明确将提高银信类业务的监管要求。

  对业务增长较快、风险较高的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

  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上海某大型信托公司研发部人员表示,原本狭义仅包括银行将资金交由信托公司管理或间接接受信托受益权,“55号文”现将财产权信托全部纳入其中,并明确规定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扩大监管口径范围。“除此之外,新规新增内容有限,主要内容是对已有的规定系统重新梳理、界定。短期影响有限,从长远看,会对监管套利型的通道业务形成抑制。”

  某央企背景的中型信托公司高管表示,“55号文”尽管内容与之前文件有不少重复,但针对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很强,再次表明了监管的态度与要求,督促信托银行等机构规范相关行为。

  说背景:通道业务狂飙

  “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对此,银监会高度重视,制定《通知》,对银信类业务,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予以规范。”在答记者问中,银监会相关人士如是回复。

  据了解,通道业务往往被统计于信托公司“事务管理类”项下。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7年3季度末,行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为24.41万亿元,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高达12.48万亿元。

  实际上,自2015年三季度以来,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及占比攀升即显现端倪。而2016年底至2017年以来,事务管理类信托的爆发足以令整个金融业侧目。

  数据显示,2016年4季度信托业通道规模增速高达21.33%,2017年1季度、2季度信托业通道规模增速分别为14%、8.71%。2017年3季度,信托通道增速为8.01%。

  至于通道业务能否长久维持狂飙之势,11月底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已经为之画上问号。《征求意见稿》第21条明确要求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令通道业务占比六成以上的信托业压力不小。

  值得注意的是,另有数位业内人士反映,资管新规“箭在弦上”,一些机构有意抢占最后时机大量落地业务。近期银信合作业务或存在“不减反增”的情况,或为监管发文留下注脚。

  Link:信托专家、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陈赤解读“55号文”

  1.今年以来,信托规模持续扩张,其中银信类业务尤其是银信通道业务增长迅速,由于该类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规范的做法,屡屡成为银监会监管检查的重点,但是它们仍然在监管的“围追堵截”中顽强生长。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申重点防控金融风险,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在这些背景下,银监会赶在岁末年终之前,下发新的规范银信类业务的文件,应该是酝酿已久,顺势而为。

  2.银信类业务之所以越来越庞大,从根源来看,产生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现实需求。一方面,国家由于外汇占款、刺激经济等原因发行了大量货币,银行受资本充足率等限制,表内的资产负债业务无法全部吸收消化如此巨大的货币量,于是在不受资本金约束的广袤的表外领域,找到了一条新的路径,就是发行理财产品吸收货币资金,然后通过银信合作,或投资于各类信托产品,或仅以信托作为通道,从而将资金运用出去。这些通过信托投出去的银行理财资金,客观而言,大部分应该是进入了实体经济,也有小部分进入了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其中既有合乎监管规定的业务,也不排除有刻意规避监管甚至违反监管要求的业务。

  3.让监管部门更为关注的是,由于在现阶段的资产管理领域,普遍存在“刚性兑付”的隐性承诺,这样的话,那些最终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的银信通道业务,往往是作为理财产品受托人和信托产品委托人的银行方自己承担了刚性兑付的风险,从而使表外理财业务在实质上混同于表内的负债业务。《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这样一来,在很大程度上,此类银行承担兑付风险的表外理财业务被视同为表内业务,受制于与表内业务同样的监管指标限制。我认为,这一条要求的实施,必然大幅度削减银行开展银信通道业务的动力,从源头上抑制银行绕开监管扩张业务规模的冲动。随之而来也必然使信托公司的该类业务来源大减,失去监管套利的空间。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减少以前通过这一渠道流向实体经济以及房地产的资金量。

  4.《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银信类业务中,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这一规定将使信托公司之间获取银信类业务的竞争更加激烈,信托公司的行业评级和监管评级结果,将会成为银行考察信托公司的重要因子,这也会从新的角度促进信托公司重视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顺应监管的要求和引导。

  5.随着本《通知》的实施,可以预见,银信通道类业务必将式微,在今后的银信类业务中,风险承担方会更多地从银行一端方转移到信托一端;而信托公司的角色,则会由过去风险较低的消极被动的“通道”,转变为需要自行担负管理责任的积极的受托人。信托公司必须主动适应新时代经济的要求,尽快摆脱过去依靠通道业务高速增长的业务模式,转换到依靠自己的有效风控能力和优秀投资能力为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高质量发展的轨道上。

  6.无论信托公司有没有感知到,也无论信托公司是否愿意、是否适应,本《通知》也好,即将到来的资管新规也罢,都从不同方面推动着信托从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过渡。初级阶段以非标债权类业务为主的单一业务结构已难掩其左支右绌的疲态,而以“信托融资+资产管理”双主业为典型特征的中级阶段的业务结构,正在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对应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以及私募股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需要也值得信托公司下大功夫加以培育和发展。

责任编辑:郭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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