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托周周
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特定的、合法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其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受托人虽然居于控制、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地位,但必须遵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在我国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受托人一般由信托公司担任,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的纯享利益之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以中信信托“中信蓝海之星II号·天津滨海投资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为例,客户A购买该信托计划300万元,即成为“委托人”,同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将300万元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中信信托,由中信信托按照A的意愿发放1.5年的信托贷款给天津滨海投资公司,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中信信托谨慎、有效地管理、运用这笔资金,于项目结束后将本金和收益划付至受益人A的指定银行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