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股票质押信托 亦有风险暗藏

2012年12月25日 11:55  新浪财经 微博

  新浪仓石研究中心 高文杰 2012年11月26日

股票质押类信托因为模式成熟、估值简化、风控透明等优势备受投资者青睐。但在实际业务中,“股票质押”这种增信方式也是风险暗藏的,投资前最好做到“心中有数”。

一、质押股票仅是第二还款来源 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考察不容忽视

多数股票质押信托,都是将“股票质押”其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考察是重中之重,对交易对手方的考察必不可少。不能因为有了股票质押,而忽略对融资主体的资信状况、资金用途之考察。

二、限售股质押信托期限一定要长于限售期

限售股质押在信托实务中经常出现,但如果严格去比对法律法规,其实限售股是否可被质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根据《担保法》等对股票出质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设定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可转让性,二是签署书面合同,三是办理质押登记。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一般认为对于仍处于限售期内的股票应该不能办理出质。但目前学界对于上述标准仍有争议,部分学者认为,限售流通股并非不能转让,而仅是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转让,只要限制期已过,即可以转让,也就可以设质。

信托实务中,以限售流通股为标的设定质权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学术界对此尚存争议,所以投资者须对此类信托多加注意、尽量避行。如果选择,也必须保证信托期限要长于限售期,以免影响延期变现。

三、股权估值方法未必合理

对于质押标的的估值方法,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信托实务中,对上市公司股权估值,因为有上市股价作为参考,一般比较公允,而未上市公司股权估值则相对主观得多。

1、若质押股权为上市公司股权,一般采用二级市场交易市价法,如选择某一基准日标的股票30日均价作为估值测算基础去估值,该方法比较公允、透明。投资者注意结合考察宏观经济、行业前景、股票上市板块、市盈率水平、股价波动幅度、当前股价高低等因素。

2、若质押股权为未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方法则没有统一标准,一般会比对同类上市公司PB或者PE给质押股权估一个合理PB或者PE。相对于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未上市公司估值相对困难,猫腻则可能较多,在参考企业、参考期限上随意度较大,透明度不如上者。

譬如新时代信托·【鑫业212号】使用了包商银行的未上市股权做质押,北京某评估公司为其评估了8倍的PB!须知目前16家上市银行中超半数PB不足1倍,而包商银行在2010年9月份的增发价仅相当于1.38倍PB(按2010年年底每股净资产核算)。

四、估值若不合理 质押率则成镜花水月

质押率=融资金额/质押物价值。若质押股票的估值弄虚作假,质押率自然成了镜花水月。

信托实务中,一般质押率不超过50%、股权类质押率不超过40%。但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取多久的股价均值来估值?对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如何合理制定其PB、PE?这些直接影响质押率。新时代信托·【鑫业212号】最后取2倍PB融资,质押率仅25%,显得非常漂亮。但若按上市银行平均1倍PB来计算,质押率高达200%,不足以覆盖融资金额。

估值和质押率如若弄虚作假,股权质押的增信效果将大打折扣,一旦发生延期或者违约,信托能否足额偿付将成变数。

五、临近“补充质押” 股价“跌而不破”

补充质押,简单说,就是在上市公司股价跌到一定程度,导致质押股票对信托资产的保证力度不足时,出质人需要“补仓”的规定。比较知名的案例是7、8月份苏宁、京东电商大战期间,苏宁股价波动,张近东曾不止一次补充质押股票给3家信托公司。

补充质押条款,相当于是给股票质押条款再上了一道锁,对投资者资金安全大有裨益。但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股市整体低迷、股价破位下跌的熊市,不排除有些即将跌破“补仓线”的股票被庄家故意做多,出现“跌而不破”的怪现状,特别是盘子较小、易被操控的中小板、创业板股票。这样,股价失真,补充质押条款也就成了一张废纸。即便因此发生纠纷,取证工作也会是非常困难的。

六、违约后变现股权未必一帆风顺

遇延期或违约,信托公司可通过二级市场出售、拍卖、变卖、司法处置等方式来变现质权。但质权之实现的有效性、时效性难以评估。对于年收益9%~10%的大额资金,拖延3个月变意味着2%~3%、半年便意味着4%~5%的资金占用成本。如遇到法院诉讼,可能会拖延更久。另外,对于质押标的为国有股的,根据财政部、最高法院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通过协议折价或执行过户方式进行处置,只能通过依法拍卖或变卖方式进行清偿。

股权质押本身是一种优良的信托增信方式,但细细考察,会发现里面可以藏有不少风险点。扫除投资盲点,股权质押才能真正成为您的信托增信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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