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仓石研究中心 高文杰
投资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经历:不时会有手机短信、陌生电话、路边传单、群发邮件向您推荐收益10%~15%,期限1~2年,预期收益固定的“类信托”理财产品。但这些产品起点经常不足100万元、甚至低至5万、几千,发行主体各异,到底是什么产品让人迷惑,是否安全也让人不解。
一、“类信托”理财产品琳琅满目
1、一类属P2P信贷
所谓P2P(Peer to Peer)信贷,也称“人人贷”,简单地说,就是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中,中介机构负责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收入。这种操作模式依据的是《合同法》,其实就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只要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
但市场上P2P产品运作并不一定规范,近期一大热点是,P2P模式的宜信被清除出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据媒体报道,可能因为宜信的线下债权转让模式触及“非法集资”红线。
2、一类属“类信托”PE
PE寒冬,一些小PE想募钱已经绝非易事。通过有限合伙制PE来做类信托理财产品,本是合法行为,但近期一些PE机构的非法集资乱象开始浮出水面。有投资者在微博上称:有PE机构通过群发短信邀约有限合伙人(LP)筹集资金,起点低至30万元。
遇到这种情况,投资者需要警惕:一、PE是禁止公开宣传的,公开宣称涉嫌非法集资;二、LP的投资起点是100万元,低起点团购风险极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认定标注的四个条件中,提及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是非法募资的要件之一。如果您是在超市马路小广告上、或者群发短信、群发邮件里发现的此类产品信息,一定要多长个心眼了。
二、“类信托”产品不如信托安全系数高
规范的P2P信贷、类信托PE,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的不规范产品玲琅满目,部分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尽管近期信托产品兑付危机四起、风控能力值得拷问,但整体而言,正宗的信托产品还是比上述产品更安全一些。
投资人之所以青睐信托产品,大多是因为其稳定且相对较高的收益。这种稳定且相对较高的收益一方面源于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也应该源于多年来信托行业近乎苛刻的监管。随着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第五次清理整顿以及“一法三规”的陆续出台,给了信托公司一个合理合法的市场定位和经营理念,为信托业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和宏观环境。特别是《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且监管部门对于房地产信托和银信合作不断规范之后,信托的风险类比其他“类信托”产品还是小不少的。信托监管力度是其他“类信托”产品所无法比拟的。
而PE虽然有发改委作为监管机构,但监管力度明显不如银监会之于信托。P2P和类信托PE不仅缺乏事前风控,事后也没有信托公司的隐性刚性兑付,遇到风险时可能面临追讨投诉困难、仅靠《合同法》诉讼维权的境地。笔者认为,监管不力也是两类“类信托”产品容易沦为不规范产品、乃至“非法集资”产品的温床的原因。
附:两类“类信托”产品与信托的对比表
信托 | P2P信贷(人人贷) | 类信托PE | |||
共同点 | 期限固定、预期收益固定 | ||||
起点 | 100万 | 线上低至几千,线下低至5万元 | 100万 | ||
收益率 | 8%~11% | 10%~15% | 10%~15% | ||
增信措施 | 抵押、质押、担保等 | 无 | 类似信托,部分无增信措施 | ||
监管机构 | 银监会 | 无 | 发改委 | ||
监管力度 | 大 | 无 | 小 | ||
法律约束 | 一法三规(《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合同法》 | 《合同法》《合伙企业法》 | ||
近期风险点 | 中融信托折戟青岛凯悦地产项目 | 宜信被清除出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 华夏银行私售中鼎股权产品 | ||
官方态度 | 五次行业大整顿、多次窗口指导 | 吴晓灵:人人贷勿踩非法集资红线 | 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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