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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网暴,不是局部的小修小补,而是复杂的生态工程。司法机构、平台企业、行政部门都应该有所作为,都负有一定的治理责任。
撰稿丨关不羽
来源:冰川思享号
4月24日,中央网信办启动了“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以来,各大平台都对网暴放了“大招”。
8月10日,微博发布《微博网暴治理报告》,公布了网暴治理专项行动以来阶段性的措施和成果。
报告显示,截至7月31日,微博共处置账号1.8万余个,处置内容1931万余条,不友善内容评论曝光量下降了98%。三个月的重拳出击,无疑是有震慑作用的。
更为重要的是,自今年以来,微博上线多个产品功能,通过技术手段降低网暴发生概率,包括上线“一键防护”功能;调整私信规则,用户在接收未关注人发送私信时,仅显示1条私信提醒;此外微博搭建14个网暴相关模型,覆盖8种类型,制定16个模型策略,日均可处置不友善内容约50万条。
近期,微博还将上线“个人主页展示评论”“微博协管员”“消息箱评论折叠”等功能。
治理网暴,是动真格的。
网暴是互联网时代的“时代病”,施暴者之外没有受益者。对平台企业而言,生态恶化的商业风险、流量损失,远远高于“网暴流量”的收益,更不用说对损害平台声誉、舆论承压诸多副作用。社会大众和政府部门更是对网暴深恶痛绝,没有理由怀疑各方反网暴的决心。
网暴顽疾由来已久,治理难度不可低估,不能指望毕全功于一役。毕竟,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任何企业成功根治网暴。这一顽疾的复杂程度、治理难度,确实超乎想象。
01
治理网暴的困境
治理网暴,首先难在司法。和所有的社会治理一样,治理网暴首先要有清晰的法律界定。
网暴的法律定性并不难,就是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害。难的是人格权的司法实践,而且这不是互联网出现后才变难的。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人格权不仅受到民法保护,严重者还能入刑。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处罚不可谓不重。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察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造成严重后果的网暴是犯罪,并非耸人听闻。
不过,刑法规定的侮辱罪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外,是自诉罪。民不告、官不理。这也是各国通行的司法原则。
司法消极介入,不是法官们不积极,而是因为侮辱罪造成的损害程度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同样是骂街,有人气得半死,有人不以为意。侮辱行为又极为常见,要是骂街就抓人,不仅司法成本高,社会观感也会很差。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网暴事件也达不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司法主动介入的情况极为罕见。
在互联网环境下,也不可能降低司法主动介入的门槛,否则很容易变成“口袋罪”。而且网上口水仗爆发的频率太高了,十多亿网民动辄获咎的景象不可想象。
这就是网暴司法治理的难点所在。管太宽,不现实。但是,不管又“事故频发”。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人士对此也花了不少心思,比如高度注重司法的美国法律界对网暴的研究很深入,做出了“网络欺凌”、“网络骚扰”、“网络跟踪”的细分。其中,以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为重点。
2006年,美国密苏里州的梅根案,是网络欺凌诉讼第一案。一位妇女为了替自己女儿出气,在网上假扮16岁男孩对13岁女孩儿梅根先示好后谩骂,引发众多跟风侮辱,梅根不堪其辱而自杀。
此案的诉讼引发密苏里州一系列涉及网络欺凌、网络骚扰的立法,包括成年人在互联网上骚扰青少年最高可处以四年监禁的严厉处罚。此后美国各州都采取了类似的立法措施。
即便如此,类似的网暴悲剧依然在美国反复发生。2012年的奥黛丽.波特案轰动全美,2015年更是连续发生了佐伊·约翰逊案、卡拉·杰姆森案。上述事件都引发了舆论强烈的反响,但是都没有找到司法解决的最终方案。
2007年至2015年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约26%的美国学生表示自己曾是网络欺凌的受害者,平均约16%的学生曾实施过网络欺凌行为。网络欺凌在各类网暴事件中舆论关注度最高,美国政界、法律界也有大力整治的强烈意愿,但是实际作为依然有限。美国司法机关总不能把16%的学生都抓起来吧?
但是,这些司法制度建设的尝试依然是有益的,一系列立法、司法判例对互联网行为规范设定了标准,划明了底线。
02
网暴的根源
以司法的强制力、权威性,在处理网暴问题时,也不免遭遇法不责众、界定困难的技术难题。何况平台自治呢?要平台经营方充当司法机构都无法胜任的“网暴终结者”角色,显然不现实。过度放大平台方的言论管制权力,谁又能保证他们不滥用权力呢?
由此可见,根治网暴,不是局部的小修小补,而是复杂的生态工程。司法机构、平台企业、行政部门都应该有所作为,都负有一定的治理责任,但是干预力度不可能无限放大。现实世界不可能消灭恶性犯罪,何况发生在互联网虚拟世界的种种纷争呢?
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现实社会的镜像。没有完美的社会,也不会有完美的互联网。
网暴的根源,是互联网效应放大了社会负面心理的集体无意识。很多网民一方面多多少少都是网暴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多多少少也是网暴的施害者。
只不过,网络个体成为施害者时是不自觉的,察觉不到恶意宣泄的后果。绝大部分网暴者都自以为是惩恶扬善的正义方。在道德优越感的强力驱动下,无所不用其极。这是人心之恶,还是技术之恶、资本之恶?不问可知。
另一方面,个体要有适应技术环境的自觉。人类社会的技术进步造成副作用是常态,个体的环境适应也要与之同步。
汽车上街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风险,靠交规降低事故风险当然是必要的,但是适应汽车时代的交通环境也是生活的常识。降低交通事故的风险,并不完全是警察管出来的,交通事故也不会完全被消灭。车企做不到,交警也做不到。过马路注意安全、开车提高驾驶技术,都是“汽车时代”的必要生存能力。
同理,互联网时代的平台生活,也需要个体的调适。最常见的问题是,很多人为了寻求舆论支持和帮助,将私域事务公共化,却没有意识到巨大的潜在风险。
比如今年年初的刘学洲事件,互联网寻亲却遭致了大规模的网暴,结束了年轻的生命,令人唏嘘。其遭遇令人同情,网暴者的恶行应当谴责。如果刘学洲能够对互联网舆论的风险多一些准备,或许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
刘学洲事件是网暴的极端案例,更多的情况下,并不那么“黑白分明”。人菜话又多的菜鸡互啄式“互暴”比比皆是,警察叔叔也很难判明其中的是非曲折。避免卷入无谓的网络骂战,需要个人做出明智选择,旁人很难帮上忙。
更有一些极端事件,虽然发生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但是根子却是出在了实体生活层面。比如,前段时间发生的“18岁的香港女孩在B站直播自杀”事件,就是如此。
受害人18岁的香港女孩是某款网游玩家,先是在游戏群里遭遇不友好言论。退群后,又有一个社交媒体账户对其进行持续的攻击,受害人与其互动中以自杀相威胁,被其嘲笑。最后,受害人真的自杀了。
受害人当然是值得同情的。但是,事因游戏玩家矛盾的琐事而起,语言暴力的来源仅仅是一个账户。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受害人似乎也没有采取过主动防护措施,也没有寻求过平台干预,就此走上了绝路,让人更感心痛。
这一事件中,按照网暴治理外部干预的思路求解,显然是无解的。冲突发生在个体之间,平台也好,司法机构、行政部门也罢,无从察觉,也就无法主动干预。这样的“微型网暴”,无从治理。给每一个网民都配一个心理医生,目前显然是做不到的。监视和甄别每一条信息,即便技术上可行,也不值得尝试。不能为了治理网暴,牺牲隐私权。
如果把这样的极端事件归类于网暴治理的范围,将责任全部交给政府、司法机构和平台,反而会造成误导。政府管、警察管、企业管,都不能彻底排除网暴的风险,这是互联网生态的真实情况。
政府、企业等外部干预,有治理网暴的责任。但是任何外部干预都不是全能的,不能替代个体的环境适应力、风险意识和基本的自我防护能力。但是,互联网确实不适合所有人,比如存在严重心理的人群,触网是危险的,于人于己都是如此。这一难题超出了网暴治理的范畴,只能在线下求解。
虚实交错,造就了互联网的复杂生态。复杂生态的治理,不能指望简单粗暴的“一招鲜”。还是要从打通线上线下的制度建设着手。唯有司法制度,才能给出覆盖线上和线下的行为规范标准。
03
治理网暴,任重道远
治理网暴,离不开符合互联网技术环境的司法制度建设。司法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作为社会成员行为的基本准则,是万万不能的。没有任何机构可以代替司法部门界定网暴的概念,平台再大也是企业,不能也不应成为言论合法性的审查者。
比起惩罚施暴者,保护网暴受害者更为重要,也更具备可操作性。如何为网暴受害者提供强力的司法救济,是重中之重。这也是司法机构的重要职责。要让网暴受害者有权利也有能力及时获得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这在目前中国的互联网法治中,还存在明显的空白。
期望企业严惩网暴加害者以实现网暴治理,是不现实的。平台处罚,最重不过是禁言销号,能有多大震慑力呢?
企业为服务而生,在治理网暴中的角色定位依然是服务者,而不是管制者。配合司法程序的调查取证是服务,为用户提供更完善的自我保护技术也是服务。这是平台企业能做到的,也是应该做到的。
尤其是对刘学洲这样的弱势受害者,明星大咖之类的公众人物有能力“江湖事江湖了”、“江湖事法庭见”,而那些面对互联网舆论大潮的小人物很容易被口水淹死。
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提供完善和开发产品,微博等平台企业一直在做,应该持之以恒地做下去,不断适应环境变化,提供应对网暴的技术服务。
治理网暴的司法制度建设也应该关注线下,因为不少网暴事件造成的实体伤害是在互联网之外发生的。一个普通人一次失言卷入了舆论的巨浪中,被单位处罚、被学校处分,这又该谁来负责?
人言可畏,不是线上争议任意转化为线下伤害的理由。放任网暴在线下扩散伤害,是对网暴的变相鼓励,这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
任何时代的技术发展,都会走到社会现实、司法实践之前,适应新技术环境的过程都是痛苦的磨合,互联网技术也不例外。大众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也要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这既要体现在司法制度建设的外部干预机制中,也需要社会个体适应环境的自觉。
总之,治理网暴是复杂的社会治理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冷静应对,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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