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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全网下架!成都电视台是合法著作权人吗?

2022-07-12 10:05:38    创事记 微博 作者: 游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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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游云庭

  据媒体报道,知名节目《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7月10日发布微博称,该栏目视频被下线并可能面临千万赔偿,引发关注。此事的起因是成都广播电视台将节目版权授予某公司,该公司向各视频网站主张版权、并要求将谭乔上传的节目下架。

  网上流传的授权书显示,成都广播电视台自称是《谭谈交通》的合法著作权人,将作品自2021到2026年的所有著作财产权及维权的权利授予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而谭乔表示《谭谈交通》在创作之初,没有签订过任何的合同和协议,而他是唯一的原创作者,拍摄是电视台的一位摄像。但看了作品的创作过程,我感觉成都广播电视台可能并非《谭谈交通》唯一著作权人,下面是笔者的分析,一家之言,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问题一、谭乔对《谭谈交通》享有创作者的权利吗?

  谭乔说他是《谭谈交通》唯一的原创作者,他可以作为创作者享有版权,哪怕是部分版权吗?笔者认为谭乔可以作为节目的策划者,文案撰写者享有署名权,但著作权人的其他财产性权利,比如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都不属于他所有。

  因为谭乔的身份是一名公安局的法律宣传民警,他在《谭谈交通》中出镜是身着警服,所以他创作、主持这个节目是职务行为,是由单位委派的,代表的是单位的意志,他的薪酬也是公安局支付的,节目的目的是宣传交通法规,也是他的单位的性质决定的,所以这个作品中他的贡献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相应的著作权属于其单位,也就是公安局所有。

  问题二、谭乔可以主张《谭谈交通》的表演者权和肖像权吗?

  笔者认为谭乔也无法主张《谭谈交通》的表演者权和肖像权。《谭谈交通》节目开播始于2005年,结束于2018年。根据此期间的《著作权法》的规定,该节目的性质是“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品的部分独创性体现于电视台后期剪辑及镜头的配合运营,实践中,法院认为此类作品的表演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和肖像权已经被作品的制作者所吸收,表演者仅享有署名权和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已经被视听作品取代,但视听作品和“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对表演者权利的规定是一致的。

  可能有读者要问,表演者权在什么情况下是有效的?在录音制品中,表演者享有的表演者权,比如在互联网上播放一首歌曲,要取得词曲作者、录音制作者、表演者的授权才可以,但在网上播放一部电影,只需取得电影制作者的授权即可。

  问题三、成都广播电视台是《谭谈交通》的合法著作权人吗?

  笔者认为这是存疑的。《谭谈交通》系列节目是公安局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合作的作品。谭乔作为公安局工作人员创作并主持节目,成都广播电视台则负责摄像。谭乔表示《谭谈交通》在创作之初,没有签订过任何的合同和协议,也就是两家并没有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过协议。对于节目而言,公安局工作人员和电视台工作人员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由于两家没有约定版权归属,所以笔者认为该节目可能属于合作作品。

  对于合作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是这样规定的: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如果《谭谈交通》构成合作作品的,则成都广播电视台对于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就存在瑕疵了,授权书称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为全部《谭谈交通》板块的视听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但如果《谭谈交通》是合作作品的话,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授权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同时,其也无权处分公安局对于合作作品的共同著作权。当然,如果虽然前期约定不明,但现在公安局放弃版权,那么作品的版权就由成都广播电视台独家享有了。

  问题四、成都广播电视台授权空壳公司维权合法吗?

  有记者采访笔者: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职工人数为0,参保为0,其经营项目种类繁多。这样一家公司有没有资格获得电视台的授权?笔者认为,法律上对于著作权的被授权方并没有特别限制,只要这家公司是合法成立且目前经营正常,未被吊销营业执照,就可以认定其有权利获得授权进行维权。

  如果被其起诉侵权的公司对此不服或者质疑其授权真实性的,在诉讼期间应当向法院举证,证明授权文件为伪造或者偷盖公章,否则,法院不会接受相应的抗辩。简而言之,哪怕是空壳公司,也是有权维权的。至于成都广播电视台为什么要把作品版权授权给空壳公司,虽然法院会认为和其审理的案件不具有关联性,但成都广播电视台作为国有企业,其也应该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如果网友觉得有问题,可以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这才是可以管此事的机构。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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