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家权威报告直斥监管层 股市黑幕大曝光

2001年07月09日 12:41  南方网-21世纪经济报道 

  马腾北京 报道

  “中国证监会作为法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监管力度与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是有较大的差距”,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做《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说了这番话。

  该报告披露了实施《证券法》两年来的多起违法违规事件,并直言不讳地指出:“证券监管力度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今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证券法》执法检查组于2001年5月中旬至6月初对《证券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5月1日,检查组分别听取了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证券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李鹏委员长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会后,检查组分四个小组赴上海、深圳、成都、武汉进行了实地检查,并安排北京、广州、兰州、哈尔滨、厦门五个城市对本市《证券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成思危副委员长的报告为检查情况的综合报告。

  这次《证券法》执法检查小组,上海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率领、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为组长、深圳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为组长、四川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周道炯为组长、湖北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张肖为组长。

  证券监管力度不够

  报告指出,证监会现有人员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手段都难以适应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的需要。

  对于广为关注的亿安科技一案,报告披露:“深圳有关同志提出,亿安科技股票交易异常问题,1999年四季度就已发现,但至今尚未处理终结”。也就是说,最初亿安科技被操纵之时,证监会就已经得到深圳有关部门的提醒,但两年以来,亿安科技股价直冲云霄,从8元钱的低价股飞跃为所谓的“百元大股”。

  来自深圳的调查显示: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8年12月以来就曾多次向证监会反映过亿安科技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问题,并于2000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亿安科技出现严重异常股票交易的专项调查报告,但实际上,由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查处。虽然形式上没收和罚款8.89亿元,但现在却无法找到事主执行。”

  报告还指出,就在成都地区也有个别的证券公司参与了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的恶意炒作。但在证监会对亿安科技的公开处理中,并没有涉及到这类证券公司。

  事实上,200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实时监控,共发现异动股票476起,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亿安科技、中科创业、ST海虹、ST深华源等17只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股票的专项调查报告19篇。但是,来自深圳的报告认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理却是滞后的和无力的”。

  对于郑百文,证监会只是将其“PT”,并强调要以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重组,但是,报告指出,证监会对“郑百文做假帐、披露虚假信息骗取股票发行上市的问题,至今尚未处理”,报告还强调,“上市公司虚假包装上市,造成恶劣影响”是一类问题,并不是一家两家。但证券监管部门在当初被其蒙混过关之后,也就承认既成事实,并未见到有公开的处罚。

  报告指出,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丧失法定上市条件的应暂停或终止上市,但由于监管部门未及时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加之抵不住有关地方政府的干预,使一批早就丧失上市条件的公司长期不能退市,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报告认为,“证监会应有针对性地改进监管工作”,报告所列“针对性”范围,几乎涵盖了目前证券市场的所有突出问题比如,有关案件、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和有关问题要及时查处;加强对上市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重点查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上市、虚假资产重组、传播假信息、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等等。

  报告还提及,两年来,证券稽查机构共接待、处理有关信访投诉2.5万人次,但立案调查证券违规的案件285次,结案162次。事实上,众所周知的中科创业、基金黑幕等至今没有一个来自证监会的定论。

  违规充斥市场

  报告指出,“通过检查,信息披露不真实是上市公司招股、上市、配股、和年报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报告认为,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的目的,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例如,ST英达公司上市时,有关部门将其所在市轻工系统的一些无关资产作价并入公司,连同其它相关资产,虚增资本数千万元;永久股份公司上市时,经认定,有据可查的国有股本就多估约6000万元,有关部门还给该公司增加一批富余人员,使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第二,不少上市公司严重违背投资者意愿,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间接造成信息不实。据上海检查组了解,上市公司在两年内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达到40%,一年内改变的也在10%以上。而且募集资金的相当部分通过多种渠道回流股市参与股票炒作。据四川的调查组反映,东方电机在1994年和1995年分别发行H股和A股,原拟定投资项目未能实现,公司将募集资金大规模向外拆借和委托贷款,截止1997年底累计拆借资金6.87亿元,经清理后仍有1.26亿元本金未能收回。

  第三,有的上市公司有意披露不真实信息。有的上市公司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配合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报告举例:“大庆联谊大股东对外宣布要对投资者实行高比例送股,从而引起股价大涨;此后不久,二股东发表否定性的言论,又引起股价大跌,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

  据有关部门的更为详细的消息是,在此次调查中,大庆联谊被认为是最为典型的“散布虚假信息以操纵股价”的公司。调查显示,大庆联谊曾因上市过程编造假文件及虚增1997年年报利润于2000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但是大庆联谊并未以此为戒。2001年1月17日至2月20日之间,大庆联谊两次发布虚假公告,致使公司股价出现两次大的异常波动。一次是在公司公布虚假利好消息的前后两个交易日,即1月17日、18日内,公司股价从1月16日的收盘价16.78元放量上涨至1月18日的收盘价19.08元,涨幅达12.37%,而同期上证指数下降0.14%;一次是2月6日和14日,公司两次公布了第一大股东提议将公司注册股本翻一倍以扩大公司规模以及6月底以前第一大股东将偿还欠款61%的清单等一系列虚假利好消息,2月20日公司再次发布否认此前发布的部分利好消息的公告,公告后,公司股价由前一个工作日的收盘价17.50元放量下跌至2月21日的收盘价14.74元,跌幅达15.77%,而同期上证指数只下降了1.68%。

  另外,来自四川的调查报告显示,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采取虚增利润的手法,配股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也不充分,公司有的高管人员还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四,一些上市公司受大股东严密控制,有的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使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或集团公司的“提款机”,最典型的是猴王公司。控股集团先后借走资金9亿元,至今未还,占用应付款2.6亿元,致使ST猴王沦入严重资不抵债的境地。

  第五,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来自深圳的调查显示,这种表现有:第一,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董事会往往是一个人说了算,内部监事会难以发挥作用。比如ST英达公司反映,由于大股东绝对控股,公司董事会往往只有一个董事出席,一个人说了就算。第二,有些单位反映上市公司增加独立董事的规定不具体,独立董事的资格、任职条件、职责和报酬等都不太清楚,不少独立董事都是名人、熟人,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第三,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依法至少1000人,但目前有的上市公司存在达不到法定人数的现象,比如亿安科技股东一度只有600人。

  第六,有的上市公司筹资积极,分配消极,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1999年四川上市公司不分红的占当期上市公司的69.1%;2000年占49.1%。报告举例:2000年“五粮液”每股收益高达1.60元,名列全国前茅,但仍以资产置换需资金为由不分红。另据有关部门的消息,此次调查中,四川的托普软件、明星电力、泸洲老窖也有此类问题。

  机构也“不甘示弱”

  对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报告认为,证券法明令禁止操纵市场,但操纵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有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资询机构参与做庄、操纵股价、严重扰乱交易秩序,也有部分券商存在对客户透支、挪用客户保证金等问题。

  据有关部门的消息,对四川省的调查显示,截止到2000年底,四川省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营业部共42家,其中存在挪用客户资金的共15家,占该类证券营业部总数的35.7%。如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2.68亿元,虽然绝大部分是在《证券法》前挪用,但是去年仍有挪用,不仅营业部挪用,总部也有挪用。今年5月份,在证管办的督促下,该公司已全额归还了挪用资金。

  调查还显示,四川省现已查明有10多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在为客户提供融资、代客买卖股票、为上市公司开户炒作股票、开立个人帐户进行股票自营业务等方面存在违规事实;有的机构和证券公司除参与亿安科技的炒作,还参与了中科创业、中国高科的炒作。

  报告认为“中介服务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也是证券市场的一大症节。比如,四川省在2000年上半年,上市公司涉嫌违法的4件稽查大案中,就涉及3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家资产评估事务所。

  报告痛斥这些机构:为了谋取私利,为企业做假帐,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无理要求,要做什么帐就做什么帐,要求出什么报告就出什么报告,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

  报告还专门提及一些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公司、财务公司等在工商管理部门在注册后,即开始从事代客理财业务,控制大量资金进行炒作,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此次调查中,一些投资咨询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所出现的问题,由上海组做了一个专题报告,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大问题

  问题一、条块分割严重

  报告指出,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对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认识不一致影响到了一些案件的查处。证券法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某些内容的关系不明确,致使有的执法单位能轻易到交易所强制执行冻结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甚至抓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

  有来自深圳组的调查案例:2000年12月25日,南方某省会中级人民法院对已冻结的股份进行解冻,并办理转质押,但在股份解冻后质押手续办理前,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股份进行了冻结,使当事人无法办理质押,引起省会中级人民法院的不满。省会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8日以妨碍公务为由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协助执法人员实施了拘留。

  报告还指出,证管部门的确有抵不住有关地方政府干预的时候。

  报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严禁非法干预股市,证券监管、银行、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之加要加强配合,建立统一的执法协调机制。

  问题二、场外交易规模激增

  报告认为,随着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影响到证券法的进一步实施。

  据有关人士的消息,来自上海的调查显示,2000年以来,上海地区非流通的法人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200多家,成交量约为1.2亿股,金额约为4亿元左右。这是来自上海证管办提供的数字。而来自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登记公司提供的数字是,2000年以来,在其公司发生的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外的其它法人股过户转让达3817笔,涉及242家上市公司,共34.3亿元,其中通过拍卖转让的比例达到60%,估计目前已经达到90%。调查认为,这种状况表明,法人股流通由过去范围的司法拍卖已经逐渐深化成事实上的场外交易市场,而且规模越来越大,据反映,有60多家拍卖行等机构进行这类场外交易。

  调查还认为,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交易没有制定具体的法规,没有明确谁是监管部门,没有对股权交易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没有颁布具体的交易细则,无法保证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定价的合理性,更不能保证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权益和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果不及时抓紧解决这个问题,场外交易必然冲击证券市场,甚至可能引发部分国有资产流失。

  来自湖北的调查显示,早在1994年,武汉市就已经建立起具有相当规模的柜台股票交易体系,但是在《证券法》颁布后,湖北关闭了武汉、宜昌、荆州三市的柜台交易,将31家摘牌企业的股票全部交武汉证券托管理体制中心托管,并通过对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对帐清理,对摘牌企业的流通股分别采取了上市、吸收合并、继续持股、回购流通等方式进行处置,并清理了部分券商柜台国债回购业务。但是湖北的调查组仍然建议,应该建立起多层次的证券交易市场体系,解决场外交易问题。

  问题三、B股的法律问题

  成思危在报告中还指出,证券监管部门要不断从实践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制度创新。

  来自上海的调查提出了B股对国内投资者开放后的法律依据问题。《证券法》第213条规定,“境内公司股票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是B股开放后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法规,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交易细则,B股的发展方向、上市发行、风险防范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处于不明确的状态。调查报告认为,应该尽快制定新的有关B股交易、发行和管理的具体法律规定。

  四大悬案

  悬案一——中科创业的事件发生之后,无论是对于庄家吕梁、参与中科创业炒作的各个证券公司以及沦为炒作热钱的银行资金,都是新闻媒体跟踪焦点。成思危报告首次披露,中科创业操纵市场案已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察。

  悬案二——报告中还提及其些指定披露媒体对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摇旗呐喊。来自深圳的调查认为:有的上市公司、股评者和庄家相互勾结,借助指定媒体制造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和舆论,调查举例:庄家吕梁就公然利用了某些指定媒体,以其冠冕堂皇的所谓理念,对其“中科系”的股票进行了大肆炒作。调查同时认为,这其中也有监管部门监管不够的原因。

  悬案三——报告中明确将上市搁浅的通海高科定性为“欺诈发行上市”,并指出证监会将在近期依法作出处理。

  但通海高科董事会秘书于晓明先生说,证监会已于3月完成了对通海高科的调查,并责令通海高科进行了全面整改,6月通海高科召开股东大会,将“高路华”扫地出门,并对上市有了乐观的估计。报告中所说,“证监会近期将对其依法进行处理”将会是怎样一个处理呢?既然证监会在3月就完成了调查工作,为什么不将真相告知投资者,并及时做出处罚?

  悬案四——浙江证券公司违规融资、操纵市场,证监会也将在近期进行处罚。报告没有列举其具体的违规事实。

  《证券法》应该及时修订

  成思危在报告中指出,由于证券法出台时正处于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有效防止风险,对有些内容未作规定,而有些内容规定较严,影响到了证券法的进一步实施。

  来自上海的调查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就存在法律问题。《证券法》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但是由于在上市公司通市问题上没有制定具体细则和明确的退市条件,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比如,由于退市标准不统一,信息披露不明确,到底什么情况可以退市,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给予宽限期,使不少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和标准迷惑不解。比如,PT水仙退市,而其它几家PT上市公司给予了宽限期的作法就很不理解。此外,对场外交易的规则,对上市公司退市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退市公司的监管,以及退市后恢复上市的问题都没有法律规定。

  《证券法》的有关条款也很难有可操作性。比如,上海的调查组认为,其第63条规定,上市公司由于虚假记载、误导投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条由于没有实施细则很难执行。

  来自四川的调查认为,对于《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部分,证券公司特别是经纪类券商对分类管理的意见较大。现行的分类制度一开始就确定了证券商的位置,缺乏券商之间的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特别是经纪类券商不能开展相关的证券咨询业务,很难有发展出路。

  《证券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但是并未对违法乱纪违反此条款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类似的情况还有第24条、38条、127条、133条。

  关于“证券监督管理部分”,调查建议《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稽查更大的调查权限和执法权限。据四川反映,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川的大区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成都证管办实施监督。为此,建议《证券法》进一步完善对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机制。

  关于独立董事,来自上海的报告认为,国外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一般都在《证券法》、《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并落实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而我国的这两个大法都没有独立董事的概念。

  报告还认为,《证券法》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关系不明确,许多案件由控方举证难度很大,法院也认为这一规定不具体难以受理。比如,四川一位投资者起诉红光公司案就因为法院认为立案无据而不了了之。而且,深圳调查组的调查还认为,谁赔偿和如何赔的问题不好解决,如果让上市公司赔,实际上花的还是股东的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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