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晴/文
一向惜墨如金的朱镕基总理在视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时亲笔题写校训:“不做假账”。朱总理题辞的背景不言自明,做假帐已成为中国社会的流行病。尤其是证券市场,不仅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做假,一些中介机构也与之狼狈为奸,沆瀣一气,以假护假,对投资者进行欺骗误导,成为市场一大隐患。
上市公司会计师做假帐由于其高度的隐蔽性,很难作出一个面上的统计。但据上海财经大学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由上市公司会计师做假帐所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似乎是绝对的,几乎所有被调查者都认为上市公司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18.75%的调查对象认为,多数公司的多数项目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68.35%的调查对象认为多数公司的个别项目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两项合计,总计有88%的调查对象认为多数上市公司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上市公司会计师做假帐形式众多,主要有:虚增利润,有目的地编造上市公司前三年的报表,涂改缓交税款的批准书,隐瞒重大事项,漏记利润支出和漏记债务,提前确认收入,伪造银行对帐单等等,不一而足。有的公司会计师所做的假帐已经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高度的专业化,严密的逻辑性,具有近乎完美的关联配合和对相关会计法规特别到位的理解与掌握。推出造假系统工程的ST黎明(600167),就是这样一个典型。还有如:PT东海(0613)在1993年到1997年的5年时间里,虚增利润达到2.28亿元。蓝田股份(600709)1995年申报发行A股时,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100万元;伪造公司及下属企业三个银行帐户1995年12月份银行对帐单,共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多了,举不胜举。
除了上市公司会计师做假,竟有一些被称为“经济警察”的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也帮助上市公司做假账。
曾有媒体报道,国家审计署在对45家有证券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审计中,发现了大量问题。在一些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改变募股资金用途、股本金不实、隐瞒3年以上应收帐款、少记负债、不按规定计提应承担的银行贷款利息、虚增利润、隐瞒收入少记利润、隐瞒投资计入往来、隐瞒投资效益等严重问题,可谓五花八门。而相关注册会计师却为其出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虽然受审计条件、审计技术及被审计单位所提供材料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不能保证发现审计对象的所有问题,但是,45家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出现这么多的问题,用工作失误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从虚增企业注册资金、虚增法人股权、无利润靠贷款分红等性质十分恶劣的问题中可以看出,一些注册会计师已成为不法公司欺骗投资者的帮凶。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前身为湖北会计师事务所的立华会计师事务所。该所不顾职业道德,先后为活力28、康赛集团、湖北兴化、兴发集团和幸福实业等五家上市公司出具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最后信誉扫地,被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沦为该所在湖北当地的一家分所。
会计师做假,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大患,也成为国家领导人的心病。朱总理之所以要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时亲笔题写“不做假账”的校训,是因为做假帐这一社会公害到了非除不可的时候。对此,各级领导、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长期来,恰恰是某些领导不仅不要求会计业务人员远离做假,反而为了争上市、争“政绩”,怂恿做假。相当多虚假会计信息的背后都有着当地政府的身影。有中介机构反映,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意下,他们被指定必须给经地方政府推荐、获得上市指标的一家公司提供合格的审计报告,而那家公司事实上并不具备上市资格,他们的唯一办法是造假。
会计师做假帐现象的普遍存在,除了上述体制、制度方面的因素,还存在监管和会计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某些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睁只眼,闭只眼,有意无意地为做假者创造宽松的环境,使做假者有恃无恐。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尽管实施了《会计法》,但这柄达摩克里斯之剑却始终悬而不落。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出现虚假会计信息的违规违法事件,尽管其中不乏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但大多也只是受到行政处罚而已,有的连行政处罚都没受。如琼民源事件、红光实业事件等,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位注册会计师因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而受到司法追究。
对于做假帐行为,按照《会计法》规定,可能的处罚包括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动真格,而不是纸上谈兵。
财政部日前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通知强调,对做假账的,决不姑息迁就,要一查到底,对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也要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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