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就京沪粤等地中小投资者委托律师团民事索赔案,本报记者采访了该案律师团首席律师、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郭锋。
记者:我们研究了“证券法”,“证券法”中尚无民事赔偿明文规定,请问:“亿安科技”的股东提起这起民事索赔,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郭锋:这是一起因被告在证券交易中通过操纵股价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并已造成原告指广大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案。我认为,被告的行为直接触犯了“证券法”第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法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上述做法违反证券法是事实,证券法虽未具体规定操纵股价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我们可以引用民法,因为民法是基本私法、普通法,而证券法则是特别法,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就完全适用于证券法。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106条第2款还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就包括“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这就是充足的法律依据。
记者:今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查处了这四家联手操纵股价的公司,并作出决定,没收上述四家顾问公司非法所得4.49亿元,罚款4.49亿元,那么,即便这次官司打赢了,对中小股民的赔偿能有钱执行吗
郭锋:确实,中国证监会已对这四家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但据我所知,该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那么就可引证证券法第207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只要法院一旦受理原告的民事起诉后,就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中止罚款缴纳,别的不算,这四家公司现还有77万股股票被冻结在深交所,以25元一股市值计算,就有近2000万元的资金可以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落实。
记者:作为原告的中小投资者,有的至今被高高地套在80、90元的价位上,有的在当时即“割肉”出局,请问,他们的损失该怎样计算
郭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中对原告损失的计算应当是:凡是在股价被操纵期间高买低卖的,其买卖差价属于原告的直接损失,这是指已经“割肉”出局的原告。对至今仍被高价位套住的原告,可参照境外法院的做法,以法院判决前一日的股市收盘价为卖出价格,计算出高买低卖的价差作为原告的直接损失。
记者:通常提醒股民时都说“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那么像“亿安科技”这件案例是否也归于股市风险的范畴
郭锋:其实这是当前很值得提醒投资者注意的一个问题。投资者容易混淆正常的市场风险和因欺诈造成的市场风险。这两种是存在本质区别的。通常说的“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是指股市中存在的正常的系统性风险,但如果是因为庄家恶意操纵,人为地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的风险就是带有欺诈性质的了,是非正常的。中小投资者,一定要区别这种误区,防止利益受损。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