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奇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名首现

2001年05月24日 05:5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武汉5月24日电 盗用他人的股金,将某上柜股票爆炒,自己低价吃进,高价卖出获利,给被盗号股民带来重大损失。近日,江岸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邱京伟“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罪名成立。据了解,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该罪名在全国尚属首次出现。

  1998年,被告邱京伟在招银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炒作股票期间,窃取了同在该营业部的股民王某的股票保证金账号(即客户号)及密码,并于当年7月28日更改其密码,开始操作其股票买卖。连着4天,邱先将王的15400股上市股票悉数抛出,然后集中王的股金大肆炒作武汉“黄鹤集团”的柜台股票,高价买进,低价卖出,自己与“王某”间多次对敲,造成该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吸引众多股民介入。当年7月上中旬该股票的日均成交量仅8800股,28日后狂飙至日均75000股,上升近10倍,股价也从28日的1.48元猛升至31日的2.06元,升幅高达40%。邱则用其本人的股票账户,低价从“王”手中购进“黄鹤集团”股票累计2万余股,然后趁其升至高位时又全部抛回给“王”,自己盈利4000余元,却给王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1998年8月初,王某发现账户密码被改,当即找到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解码,待进入账户后发现有问题。证券公司与王一起将该所当月交易记录全部进行排列对比,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盗号交易的邱京伟“揪”出。

  庭审时,主审法官认为,邱虽然盗用王的账号,但由于没有相关身份证明而无法占有该资金,故无法定盗窃罪。但邱在4天内对某特定股票频繁买卖,形成行情看强的假象,诱使其他投资者上当,自己则从中渔利,明显符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构成要件。其盗用他人账户的行为属情节严重。

  邱京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邱表示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报将对此案继续关注。

  资料: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江南时报》(2001年05月24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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