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颁布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是依据证券法、借鉴成熟市场监管经验建立的一套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体系,其核心是采取限制资金运动和进行总额监控两个手段,将事前防范和事后检查结合起来,以达到防止挪用的目的。
前些年,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比较普遍。那时,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少、资金量小,客户把资金存入证券商处,由证券商直接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近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迅速壮大,市值目前已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左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也不断提高,这种存管体制却未作相应修改。大量资金滞留在券商处,给券商挪用提供了机会。如果挪用金额较大,形成大量沉淀资金,就有可能造成投资人没有足够的资金买卖证券,对投资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极端情况甚至可能造成挤提,进而引发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
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成因与其无合法融资渠道有关,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体制有关,同时还与券商守法经营的意识薄弱有关。近几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将清理整顿券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并采取了多项政策措施,如为坚持合法经营的券商开通融资渠道;要求有挪用行为的券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归还方案,经证监会批准后严格执行;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券商则限制其业务的发展;对《证券法》公布后仍继续发生新的挪用的券商则从重从严处罚。这种奖优罚劣、疏堵结合的政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据统计,全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用比例从2000年初的10.13%,下降到年末的2.33%。
通读《办法》全文,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存管体系的整体设计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客户结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建立专户备案制度,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证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专户及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二是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证监会备案的账户中运动,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相对封闭的运行渠道,防止挪用。这就做到了将投资人的资金与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完全分开,即使证券公司经营破产,投资人的资金也是安全的,投资人的利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失。可以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市场在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新华社记者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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