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赖颢宁 通讯员张弘) 数年前轰动全国的重庆钢铁(1.280, 0.00, 0.00%)(集团)公司等11家企业状告深圳比特利等5家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标的过亿元),近日有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重钢等11家企业的上诉,维持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比特利等五家公司受让金源公司股份行为有效”的原判。
1995年4月至12月期间,中冶深圳公司等12家金源公司股东以每股1.58元的价格,将本公司持有的金源公司股份转让给比特利等5家非股东单位。金源公司另11家股东——重钢等企业认为冶金广州公司等6个原金源公司董事单位出让股份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于是起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院审理查明,中冶深圳公司等12家金源公司原股东,均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而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亦经金源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报深圳市证管办同意;比特利等5家公司依约支付转让款后,参加了1996年1月28日召开的金源公司第三届股东大会,会上全体股东包括重钢公司等11家原告,对比特利公司等5家新股东的资格及其股份份额均未提出异议,还将其选入董事会或监事会;1997年1月7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确认了比特利公司等5被告在金源公司的股东资格和所持股份份额。
据此,省高院判决比特利等五家公司受让金源公司股份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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