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世纪以来,管理层规范证券市场的力度越来越大。在治理证券市场基础---上市公司方面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在加大证券市场另一重要参与主体---证券公司的业务规范力度。在继前不久“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加大证券公司在发行新股中所承担的职责后,日前中国证监会又发出了《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分别就哪类证券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额多少、何种情况禁止提供担保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如若严格执行将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及交易客户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对证券公司来说,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在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时刻,各项证券业务的竞争也愈演愈烈。一些券商为达到把业务做成的目的,可谓不择手段,也争相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客户提供担保,使自身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此次通知明确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证监会规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这些规定一方面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证券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有利于其降低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使证券公司业务竞争由低向高转化,由简单的提供优惠条件向提高服务质量转化。
对上市公司来说,有利于促其规范运作。在旧的发行体制下,上市公司只要拿到发行指标就算万事大吉,剩下的事基本上为各类中介机会大包大揽。上市公司在此之中当然亦充当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上市辅导的同时,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也经常为上市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长期下去,上市公司由于处于合作关系的有利地位,容易产生对各类中介机构的依赖性,肯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在开拓业务的积极性,不利于市公司增强行业竞争力。
对交易客户来说,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通知中明文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此一通知的严格执行肯定将大大减少交易客户的融资总额。众所周知,证券公司给交易客户的融资一般都附有较为苛刻的条件,交易客户在享受投资金额倍增所带收益增大乐趣的同时,其中也酝藏着较大的市场风险。一当市场发生大幅波动时,交易客若遵照证券公司与其达成的融资条件去做,经常面临斩仓的恶运,也由此将潜在的损失风险变为现实的直接损失!国信证券/宋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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