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再公告申请再申请 郑百文只能一条道走到黑?

2001年03月02日 06:53  中国青年报 

  今天是ST郑百文宣布的新的股权登记日。

  2月24日,ST郑百文董事会发布公告,就公司重组所涉及到的股东股权变动程序作出说明。公司董事会给股东办理股份变动手续列了一个明确的时间表。

  公告称,办理股东变动手续的具体程序包括:公司申请3月5日至4月5日停牌。如果4月5日仍没有完成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股份变动手续,公司将至少提前5日再次申请停牌一个月,公司在此月内重复上述的停牌申请,直至股份变动手续办理完毕或本次重组失败后复牌。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停牌的表示。

  公告指出,3月2日是股权登记日。3月5日,公司股票将开始停牌,此后一直到3月19日,股东进行选择,同意参加重组的不需要再办理任何通知和申报手续。不参加重组的股东,则必须在这一期间内将《股东声明》提交至公司。超过期限,公司未收到其《股东声明》的股东,则视为同意参加重组。上述两种意思表示以外的任何意思表示,均视为不参加重组,公司将按公平价值回购其股份,并予注销。3月20日起,公司董事会开始代股东办理股份变动手续。

  公告称,经审查,如果明示表示反对参加重组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额多于700万股,重组不成功。反之,则重组成功,由董事会办理集体过户手续或注销股份手续。对于明示反对重组又不接受公平价值的股东股份,则按反对重组方案的情况处理,通知其接受公平价值,并由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申请注销这部分股东所持股份。

  而在此之前,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经表示,ST郑百文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大会在作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以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则需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不仅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而且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公司治理实践看,也很难找到这样规定的先例。

  中国证监会人士重申,ST郑百文的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股权变动涉及ST郑百文重组的成败,所以,尽管中国证监会提出了毫不含糊的警告,但ST郑百文只能一条道走到黑———公告再公告,申请再申请。

  问题是,这样做究竟合不合法?近日,有关各方和法学界人士各执一词。

  首先,重组方案中的“默示原则”是否合法。ST郑百文在重组中为了将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50%无偿过户到三联集团名下,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增加了“股东大会在作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个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以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则需作出明示意思表示”。换言之,就是“不同意的请举手”,“不举手的算同意”。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锋认为,无论是中国法律还是国际惯例,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投票,股东只能采用明示方式,ST郑百文重组中“默示原则”是不合法的。这也正是此前中国证监会曾经表示的观点。

  但重组方案的法律顾问、中博律师事务所齐瑞清律师认为,股东购买公司的股票,即表明其接受了ST郑百文的公司章程,并应接受股东大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

  其核心问题是,股东决议的作出,究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双方都援引《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为自己寻找相关依据。

  其二,反对重组方案的股东权益如何保护。在公司经营中,利益各方为了保护各自的利益,在必要的时候,总是首先选择重组,而不愿选择破产。但问题是,反对重组方案的股东权益怎么办?

  对外经贸大学的高伟博士说,《公司法》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称,“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股东的合法权益”,但何为“必要措施”却不明确。而国外立法在这种情况下则做了明确规定,要给予股东以评定补偿权,即由公司向反对方案的股东支付经估算的公平价金。

  其三,“非交易过户”是否合法。这也是重组必须要迈的一道坎。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司在进行重大重组时,涉及到股份变动的情况下公司股票如何过户,尚无明确的规定。对此,高伟博士说,公司作出股权变更的决议后,必然涉及每一个股东对其股份变动的意思表示,如何获得每个股东的意思表示,办理变更手续?公司董事会有没有权力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不仅仅是ST郑百文重组方案,其他如分立、合并方案都无法回避的过户问题,《公司法》缺乏有关的程序性规定。

  其四,“收购要约豁免”也引起法律界人士的争议。《证券法》规定,第三方收购30%后必须公布收购要约(即对剩下的股份,股东有权要求第三方全部收购),而ST郑百文的重组因引进国外的“和解”原则,要求三联能一次性拿到50%的股份,不同于中国法律中的交易收购。因此,证监会应不应该批不批准这样的做法,法律也未明确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锋认为,ST郑百文重组涉及到许多法律障碍,如果绕过法律重组,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因为任何商业活动都要遵从一定的游戏规则,这一游戏规则的底线就是法律、惯例和社会公正,以法律不完善或存在障碍为由,玩弄文字游戏去证明有关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是不可取的。

  而方案的设计者金立佐博士却认为,由于此次重组是中国第一起涉及股权结构变动的重组,且行为本身是一种彻底的市场行为,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在法律对此无法解释的情况下,引进国外先进的东西,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这种体现制度创新的重组行为,大家尽可以争论,但真正应该引起重视的,应是中国的相关法律亟需完善。

  高伟博士认为,ST郑百文重组方案首次在国内引入了股权重组的方案,所涉及的诸多内容已超出《公司法》的条文,暴露了我国《公司法》的原则化和操作缺陷。因此,不管ST郑百文重组前景如何,其上述法律问题都无法避免,因此不能也不应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

  著名股份制问题专家刘纪鹏[微博]说,各种观点的自由交锋,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或许由于各种局限,《公司法》有不完善的地方,通过争论来促进中国的法律建设和制度创新,本身功莫大焉。

  从当初对ST郑百文一片激愤的打杀声,到现在许多人已开始理性地探讨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开始学会理性地看待ST郑百文事件,记者认为,对ST郑百文重组的争论,其贡献已经远远超过了其个案本身。(本报记者罗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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