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民的利益谁来保护 解读兰州证券黑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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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21日 16:24 证券时报 | |||||||||
来信 编辑同志: 最近关于兰州股票黑市狂洗股民资金的报道在各大媒体频繁出现。作为一个普通的小股民,看了之后我心里很不好受,毕竟这种悲剧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发生在那些和我一样
记者调查 几年来,在兰州共有3000人次参与了证券黑市交易,其究竟给投资人造成了多大损失,具体数字已无从考证和统计,但有一点是明确和重要的,就是所有参与黑市交易的所谓股民都已告亏损,许多人损失惨重,对此,当地政府和证券监管部门持何态度及看法?目前已成为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 从记者在对整个事件的采访过程中,可以明显地获取这样一个信息,即有关部门将尽可能地帮助投资人挽回或减少损失,但投资人不要对此抱过多幻想,因为,从法律的角度讲,参与黑市交易的股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民或投资者,其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稽查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证券黑市事件的揭露是对所有投资人的一次法律和风险意识教育。参与黑市交易的股民有一部分确属不了解黑市内幕,受高比例融资等优厚条件的利诱,或对证券市场知之甚少而上当受骗,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抱着“赌一把”的心理,明知是陷阱,也硬往里跳。作为证管部门,首要的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严厉查处、取缔黑市,在此基础上尽量使“股民”减少损失。受政府委托协调处理此事的甘肃省政府顾问李文治在接收记者采访时说,证券黑市利用模拟交易、虚假融资、反向操作等诈骗手段大量侵吞入场“股民”资金的问题,已成为一大经济公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甘肃省政府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黑市交易的同时,也将采取有效手段,使上当受骗者的损失减至最低。 (本报记者 张栋) 律师意见 从法理上讲,股民与不法分子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纪合同(通常又称经纪合同)关系,以股票等有价证券为此种法律关系的客体,因此,对该等法律关系的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法分子与股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的民事关系,这是我们对兰州证券黑市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基本定性。主要根据有: 1、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主体不合法。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从事证券黑市交易不法分子则不具备上述合法的主体资格。 2、因不法分子实施欺诈行为致该民事关系无效。从目前各主要报章披露的信息来看,组织证券黑市交易的不法分子主要以给予股民各种优惠条件为诱饵,以空买空卖、追涨杀跌、频繁交易、深度套牢、鼓动融资、强行平仓为常见手法,骗取股民的钱财,扰乱了国家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将该民事关系认定为无效的民事关系。 3、该民事关系因权利义务的约定违法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关系。如果不法分子系利用各种途径了解内幕信息,则其向股民提供“消息股"的约定违反《证券法》关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如果不法分子系凭空捏造各种虚假信息,则其向股民提供“消息股"的约定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编造并传播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规定。 4、即使不法分子所开设的证券交易黑市具备合法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因其与股民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违反法律亦导致该民事关系无效。首先,双方关于提供4-9倍于本金的"融资"的约定违反法律的规定。其次,承诺客户年收益率达30-80%的约定违反《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第三,强行平仓的约定违反《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的规定。第四,空买空卖、频繁交易、追涨杀跌、深度套牢等也与《证券法》的规定相悖。 对该无效的民事关系的处理。我个人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一,不法分子应当将非法获取的资金返还给股民。第二,不法分子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参与黑市交易的股民因其主观过错也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追缴财产双方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国浩律师集团(深圳)律师事务所 马卓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