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票质押贷款:让散户“超前消费”一把

2001年01月03日 11:14  《财经时报》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后,个人股票的质贷就成了人们的话题。在分析之后,专家不禁要问:试试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又如何?

  去年人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综合类券商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贷款,但对个人的股票质押贷款却似乎欲行且止。众多商业银行均非常低调地进行了一些尝试,可见试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热情并不仅仅来自于股民,银行似乎也将此视为拓展业务空间的契机。上述金融机构的努力因缺乏央行的认可而最终趋于流产,监管层之所以对开展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不明确表态可能出自两方面的忧虑,一是如何保证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二是信贷资金是否可能吹大股市泡沫?但细思量之下,上述忧虑也许是似是而非的。

  一、向个人提供股票质押贷款个股市泡沫没有直接关系。理论上银行向个人提供的信贷包括个人消费信贷和个人投资信贷。个人消费信贷,尤其是车房消费信贷,近年来已从待字闺中变得耳熟能详。目前此类贷款的不良资产率还不到1%,恶意欠款者甚为鲜见,个人信用远远好于国企信用已是不争的事实。而投资信贷,则包括创业贷款、投资贷款、个人商铺贷款、个人小型设备贷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等。既然两类信贷的风险均取决于个人信用,那么目前个人消费信贷的蓬勃发展就已显示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也并非洪水猛兽。

  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与银行的内控机制直接相关。目前个人房车贷款势头良好在于抵押品清晰,在于银行审贷核三个环节环环相扣,漏洞不多。自然,如果允许银行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银行对此的内控机制也将逐渐完善。例如,银行可以对申请贷款的个人要求其股票市值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可以拒绝接受PT、ST类股票作为质押品;可以将个人股票贷款期限限制在一年以内;可以设置贷款警戒线和强制平仓线以控制风险;可以对贷款的质押率、利率等实施差别对待等。如果办理得当,应无大碍。

  三、不明确认可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并不表明就不存在此类现象。银行在放贷之后,虽能从账面上观察到资金的流向,但客户如果想把贷款资金投入股市,还是有灵活办法的,此外券商以合作形式向投资者直接提供信贷的现象也几成约定俗成。所以“贷款不能用于炒股票”的规定实际上已高度虚置,成为监管者、银行、券商和投资者心照不宣的默契。所谓允许银行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不过是将既存事实化暗为明而已。况且国际上股票质押贷款分为面向券商、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三种,既然对券商可以开展股票质押贷款,银行就没有理由歧视性地不开办对个人的股票质押贷款。

  和我们习惯想象的相反,决策层迟迟对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犹豫不决,可能在无助于降低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同时,也对我国银行业的长期发展不利。

  一、近年来西方已经基本否定了银行业的证券抵押贷款和资本市场泡沫之间的相关性。在标志银行信贷不能介入到证券市场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自30年代大萧条后得以通过并实施了70年来,美国银行界和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十分严密的考察,结果出乎意料:从可以获得历史证据看,银行信贷不是诱发1929年股市大崩溃的主要原因,银行倒闭也并非如人们所想象的与证券市场直接相关;亦没有证据表明商业银行会比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更为普遍。监管者相信禁止银行信贷流入证券市场会降低资本市场风险可能仅仅是一种直觉,既无坚实的理论依据,并在实际中也不可行。中国资本市场10年的起起伏伏似乎更应从政策的不连续性和所有者约束的位缺性中去探寻,而不是禁锢个人股票质押业务。

  二、个人股票质押业务的开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个人,该贷款的推出将可能改变国人“量入为出”投资理财观念,有利于激活民间投资;由于银行能够接受的质押股票只能是那些业绩优良、成长性良好的股票,因而也将迫使人们更关注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减少盲目投机。对于券商,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推出将有助于减少券商以合作的名义,直接向客户提供融资便利的不得已现象;对于银行,则可使其信贷投向多元化,改善其资产结构;对于监管者,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疏浚了其壅堵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个人质押贷款会危及信贷资产安全和吹大股市泡沫似乎没有站得住的依据。

  三、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展也是顺势而为,和入世以及金融全球化浪潮相一致。在2000年美国实施金融现代化法案之后,全球发达国家的金融分业堡垒已告寿终正寝,银行全能化和巨型化已是不可逆转的潮流,对我国银行而言,混业也是未来的走向,个人股票质押有风险,其他传统业务也有风险,重要的是银行如何采取措施来防范风险,而非因噎废食。此外,目前个人理财业务越来越受到跨国银行的重视,一旦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将涉足囊括储蓄、证券、债券、基金和保险这五块业务组合起来的个人理财业务,尽管我国目前还强调分业经营,各银行推出的还是传统的理财业务,但不积极稳妥地创新乃是放弃了一块极有潜力的处女地而不予开垦,相当可惜。

  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放宽对银行试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在银行的微观技术层面上,对此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已无太大困难,值得我们正视的是宏观风险问题,其中最大的障碍是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所谓政策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法》和此业务的冲突,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银行信贷资金不可流入股市,而银行如试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和政策相悖。所以银行要公开从事这项业务尚需决策层的认可。所谓法律风险,是指银行提供股票质押贷款和对质押物处分权不明确之间的冲突,银行如对质押的股票没有处分权时,股票的质押登记将很棘手,登记公司不可能对每一个个人所质押的股票出据证明,除非另设电子处理系统,或把质押登记权交给银行或券商。否则一旦出现股市暴跌或平仓问题时,银行的法律纠纷就会很多。但在我国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毕竟已是青山遮不住,这些困难,始终是大潮之下可以渡过的险滩。(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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