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权益在中国证券市场最易受到损害,这是学术界、证券界的共识。究其原因,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法律法规不完善等皆是。但以笔者的观察,以下因素更值得重视:
其一,缺少利益代理人。在我国现有股权结构下,非流通股的利益代理人一般来说是很 明确的,或者由控股股东代理,或者由他们所委派的董事代理。而持有流通股的中小投
资者 在实质上没有利益代理人。
其二,上市公司质量较差。现有的1300多家上市公司。大致可归为两类:一类是以国企为母体改制上市,一类是以非公经济为主体整合上市。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和效益,决定了投资者不可能获得较为理想的投资回报,甚至在大股东不法行为、败德行为的影响下,还会出现投资损失。
其三,法律的实现机制不到位。虽然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均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在法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并不到位。主要的问题表现在现有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对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体投资者,执法机构往往不予重视,也不适时地进行权利救济,因此,很多个案中的投资者切身利益得不到保护。须知,如果缺少对每个个体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就谈不上对投资者整体利益的保护。
其四,对尊重私人权利缺少足够的重视。在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中,习惯于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并往往将个人利益斥之为"私利"(贬义),经常压制、排斥、漠视个人利益。
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需要从制度上、实施机制上寻求对策。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监管部门通过颁布部门规章、指导意见已经作了很多努力,但法律层面的完善,实务层面的执行仍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从措施上来讲,以下几方面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1、建立累积投票制度。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有投票权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候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1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按得票多少决定董事的人选。
2、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凡是在投票时累计持股达35%以上的控股股东,公司章程应限制其表决权,超出35%以上部分的股份可按一定比例折算其表决权。
3、建立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机制。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这些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这一制度中国证监会已推行,应上升到法律层面。
4、建立类別股分类表决机制。由于上市公司中非流通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他们与流通股股东有着不同的利益驱动,流通股股东相对处于弱势。如果还是简单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指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那流通股股东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证。
5、建立派生诉讼制度。当公司的权益受到大股东、董事、经理阶层的不法侵害,而公司的董事又怠于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公司的利益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郭锋)(中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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