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证券索赔案件近千起 股民如何索赔造假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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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03日 03:56 北京青年报 | ||||||||
全国证券索赔案件将近1000起,涉案股民超过1万人 用虚假业绩营造股价的虚假繁荣,而一旦造假丑闻被曝光,股价也会一泻千里,投资者最害怕遇到这样的造假股票,如果不慎踩雷,则将面临着无法预计的损失。为此,越来越多的受害投资者把造假公司告上法庭,希望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从2002年初法院对证券赔偿案件的解禁,到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新的司法解释,“因虚假陈述而导
在走进法庭的过程中,投资者切身感受到了诉讼之艰难,除了两起案件以庭外和解方式让投资者得到了一定赔偿,绝大多数案件因种种原因变成一场持久战。诉讼造假公司的赔偿官司为什么会如此难?全国投资者权益咨询保护中心主任郭锋分析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是造假者不重视股东权益。由于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损害了自己股东的权益,造假者是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但目前这些造假公司没有正确的认识,不仅没有采取有效的赔偿措施,甚至回避股东的索赔诉讼。其次是地方保护伞对造假者的呵护。由于经济利益的关系,几乎在每一个造假者的背后都有地方保护伞的影子,也正是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许多证券官司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最后就是法院介入的态度不够积极。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很清楚,造假者的认定也很明确,但到法院立案审判时却困难重重。大庆联谊案的审理已过一年没有审判结果,东方电子案件受理也将近一年,迟迟没有开庭审理,银广夏案更是拖延了一年多才刚刚被立案。 郭锋还以美国为例,指出中国在此类案件操作层面上需要完善的方面。在美国,律师只要认证了上市公司造假事实,就可以直接起诉,而目前中国还需要一个“司法准入”的门槛,即该公司必须受到证监会的处罚才可被起诉,由于这样的规定,另一个造假大王蓝田就在“逍遥法外”。另外,美国实行的是集团诉讼制度,只要是同一个造假者的投资者,随时都可加盟集团诉讼行列,而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集团诉讼机制,尽管一些案件已经从单独诉讼发展到共同诉讼,但在实际执行时还是相当繁琐和刻板,许多投资者为此丧失了诉讼权利。 来自日本的赤泽义文律师还介绍了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当高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时,股东有权利代表公司直接起诉相关人员,要求赔偿。目前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非常多,且赔偿金额也越来越高。大和银行案比较典型,大阪地方法院要求被告每人赔偿75亿日元(相当于5.62亿人民币)到829亿日元(相当于62.17亿人民币)不等。这项制度不仅可以让股东监督公司经营者的决策行为,也可以发挥股东的责任来减少公司遭受的损失,从而保护股东的利益。 作者: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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