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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定,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该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典型特征对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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